財稅[1998]6號規定:對未列入試點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經營舊貨,可按6%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稅(現已該為4%)。請問:未列入試點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是指專門經營舊貨的一般納稅人,還是正常的以生產銷售產品為主業的一般納稅人。當地稅務局認為是第一種情況,那位兄弟有權威解釋,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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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舊貨和舊機動車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2]29號)的規定:“納稅人銷售舊貨(包括舊貨經營單位銷售舊貨和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的應稅固定資產),無論其是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或小規模納稅人,也無論其是否為批準認定的舊貨調劑試點單位,一律按4%的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不得抵扣進項稅額。”同時在《增值稅問題解答》(國稅函【1995】288號)中規定:“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其他屬于貨物的固定資產,暫免征收增值稅。在實際征收中“使用過的其它屬于貨物的固定資產”的具體標準如下:使用過的其他屬于貨物的固定資產“應同時具備以下幾個條件:(一)屬于企業固定資產目錄所列貨物;(二)企業按固定資產管理,并確已使用過的貨物;(三)銷售價格不超過其原值的貨物。對不同時具備上述條件的,無論會計制度規定如何核算,均應征收增值稅。” 所以,請根據上文規定進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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