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是我在普法網上看到的,關于期間的一個例子,但是我不贊同它的計算方式:1991年5月10日,馮某因受單位行政處分而離家出走,其妻后來問律師:何時為滿四年?最早哪一天可以提出宣告死亡的申請? ———《民法通則》第23條第1款第1項規定,下落不明滿4年的,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死亡。 《民通意見》第28條規定:《民法通則》第23條第1款第1項中下落不明的起算時間,從公民音訊消失之次日起算。 四年的最后一天是1995年5月10日。這里用上第二句話:“從次日開始計算的,次日要計算在內”。計算的公式是:1995年5月10日減去1991年5月10日,等于四年。 申請宣告死亡最早的那一天,是1995年5月11日。 我覺得四年的最后一天應該是1995年的5月11日,因為民法通則規定的是從下落不明的次日起算。當然申請死亡最早就應該是1995年5月12日。 同樣也是普法網上的一個例子,我同樣也不贊成它關于期間的計算方法:2004年3月1日,王某借給劉某兩萬元,約定借期為一年。半夜時分,王某悠悠醒來。想到:借期何時屆滿?訴訟時效何時截止? ———2004年3月1日,是開始的當天,不計算在內。故一年借期的截止日期是2005年3月1日。這里用上第四句話:“從履行期屆滿計算的,屆滿之日不計算在內。”故訴訟時效的截止日期是2006年3月1日。計算公式是:2007年3月1日減去2005年3月1日,等于二年。 我認為借款期應該是2005年3月1日屆滿,訴訟時效應該是2007年3月2日截至。 我一個人在家看書,也沒有辦法和別人討論,就只有上這里來了,拜托各位法律界的達人了。
熱心網友
你的思路是對的,不按每月多少算.以整年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