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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破產時效規定一般指在法院裁定(前次裁定)公司進入破產清算程序之日起,一年內作出破產終結或不予破產的裁定(后次裁定),在二個裁定中,一般經過申報債權、處置破產企業財務、債權人大會等過程,但是因種種問題,法院作出前次裁定后,往往無法按期作出后次裁定,一般法院會以無法處置財產等理由,中止時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