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體是這樣的: 我朋友去公司應聘,公司說先試用一個星期,如果合格就繼續上班,不合格這一個星期也不發任何工資。沒有簽書面合同。現一個星期滿了公司又通知另一個應聘者來試用一個星期!

熱心網友

試用期可以不簽勞動合同。但是必須給發工資。試用期滿企業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必須說明不簽的原因,即勞動者哪里不符合招聘條件。不能以性別等原因拒絕勞動者簽訂合同的要求。

熱心網友

違法到勞動監督部門(勞動局)告發他公司應該給工作報酬

熱心網友

違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