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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按《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社會福利有獎募捐發行的收入稅收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4]127號)的有關規定執行,即一次中獎收入在1萬元以下的(含1萬元)暫免征個人所得稅,超過1萬元的全額征收個人所得稅。2、1998年4月27日 財稅字[1998]012號 為了有利于動員全社會力量資助和發展我國的體育事業,經研究決定,對個人購買體育彩票中獎收入的所得稅政策作如下調整:凡一次中獎收入不超過1萬元的,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超過1萬元的,應按稅法規定全額征收個人所得稅。本規定自1998年4月1日起執行3、1995年3月13日 國稅函發[1995]098號  吉林省地方稅務局:  你局《關于對有獎儲蓄中獎收入征收個人所得稅的請示》(吉地稅所字[1995]065號)收悉。經研究,現批復如下:  個人參加有獎儲蓄取得的各種形式的中獎所得,屬于機遇性的所得,應按照個人所得稅法中“偶然所得”應稅項目的規定征收個人所得稅。雖然這種中獎所得具有銀行儲蓄利息二次分配的特點,但對中獎個人而言,已不屬于按照國家規定利率標準取得的存款利息所得性質。支付該項所得的各級銀行部門是稅法規定的代扣代繳義務人,在其向個人支付有獎儲蓄中獎所得時應按照“偶然所得”應稅項目扣繳個人所得稅稅款。  你省一些銀行由于對稅法規定缺乏全面了解,因而產生異議的問題,請你們根據稅法規定向其做好宣傳解釋工作,并請他們依照稅法規定認真履行代扣代繳稅款的義務。4、你對照以上文件,不屬于以上內容的,按照稅法,屬“偶然所得”征20%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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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萬元以下的(含1萬元)暫免征個人所得稅,超過1萬元的全額征收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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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按中獎收入的20%繳納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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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入額按20%計算應交稅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