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人因長期拖欠我的貨款不還,無奈之下上述法院,一審法院支持了我申訴請求,判決被告立即還款,但被告不服一審,以產品質量有問題為理由上訴中級法院,經過法庭辯論后,法院一直沒有下達判決書,我想請問,二審法院應在多長時間內下達判決書,我該這么辦?所謂"質量問題"是有鑒定報告的,認為是人為造成,不是質量問題,但被告一直不相信,也沒有向相關部門再作鑒定,并向我揚言:在法院有人,可以一直拖欠你的錢就是不還你.我很無奈,但相信通過法律可以解決此事.現在請您幫幫我,給我點法律常識,可以順利解決
熱心網友
按照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的規定,二審一般是三個月(因鑒定等法定事由所產生的時間,不計入審限內),特殊情況的延長的要由院長批準。附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人民法院審理對判決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 人民法院審理對裁定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終審裁定。
熱心網友
1、從二審法院收到一審法院移送的卷宗算起,三個月內結案,特殊情況,可以延長3個月,但須經院長批準。2、在審理中,因鑒定等法定事由所產生的時間,不計入審限內。
熱心網友
一般是三個月。但上訴人上訴后從一審法院將材料移送二審法院這段時間不算在期限內的。鑒定的時間也不算在期限內的。另外,經批準還可以延長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