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本單位生產的產品用于在建工程,是否視為銷售處理?如果是,結轉成本的時候是以實際生產成本,還是以銷售價結轉成本?

熱心網友

1.自產產品用于在建工程的視同銷售,按相同產品的售價計交增值稅,而不是進項稅額轉出。2.結轉成本按產品實際成本結轉,與一般銷售結轉的成本相同。

熱心網友

把本單位生產的產品用于在建工程,稅法上視為銷售處理.會計結轉成本的時候是以實際生產成本.但計算增值稅銷項稅額以銷售同樣商品的價格或組成計稅價格計算. 企業所得稅的收入也要把這塊算進去,同樣以銷售同樣商品的價格或組成計稅價格.

熱心網友

.用本單位自產產品用于本單位在建工程、單位福利等要是同銷售,應按售價或組成計稅價格計算繳增值稅。2.購進產品用于在建工程、單位福利等,應做進項轉出。

熱心網友

1.用本單位自產產品用于本單位在建工程、單位福利等要是同銷售,應按售價或組成計稅價格計算繳增值稅。2.購進產品用于在建工程、單位福利等,應做進項轉出。

熱心網友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條例實施細則第四條 :單位或個體經營者的下列行為,視同銷售貨物: (一)將貨物交付他人代銷; (二)銷售代銷貨物; (三)設有兩個以上機構并實行統一核算的納稅人,將貨物從一個機構移送其他機構用于銷售,但相關機構設在同一縣(市)的除外; (四)將自產或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非應稅項目; (五)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作為投資,提供給其他單位或個體經營者; (六)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分配給股東或投資者; (七)將自產、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集體福利或個人消費; (八)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無償贈送他人。 第五條 一項銷售行為如果既涉及貨物又涉及非應稅勞務,為混合銷售行為。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零售的企業、企業性單位及個體經營者的混合銷售行為,視為銷售貨物,應當征收增值稅;其他單位和個人的混合銷售行為,視為銷售非應稅勞務,不征收增值稅。第六條 納稅人兼營非應稅勞務的,應分別核算貨物或應稅勞務和非應稅勞務的鎮售額,不分別核算或者不能準確核算的,其非應稅勞務應有與貨物或應稅勞務一并征收增值稅。如果是一般納稅人企業,涉及增值稅的帳務處理。1。若是一般納稅人,購買原料時, 借:原材料 借:應交稅金----進項稅 貸:有關科目把本單位生產的產品用于在建工程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借:有關資產類或損益類科目,貸: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月末再進行增值稅的核算結轉成本時,按照實際成本結轉。。

熱心網友

是。按實際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