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如全面戰略伙伴關系等等,哪個級別最高啊

熱心網友

從外交慣例來看,兩國關系可以由上面所說的那些級別。最高的,是特命全權大使作為國家元首的代表駐在對方國家。其次,是外交部派的公使。代表外交部。剩下的,還有為了解決兩國交往的雜事的領事級別外交。這種領事幾乎沒有什么授權,是為了完成一定任務設定的類似辦事員的官員。另外,還有因為臨時溝通互派的特使,這種特使有的授權很重,甚至可以代表國家締結條約。從現在的現狀來看,一般有外交關系的國家都是互派特命全權大使,也就是相互派大使進駐。降到比較低的級別那就是說這兩個國家有比較嚴重的問題了。一般沒有外交關系除了向我國是因為臺灣因素外,基本上兩個國家的敵對情緒已經無法遮掩了。根據國際法,如果兩個國家處于戰爭狀態,外交聯系自動終結。從友好程度來看,國與國之間有結盟、獨立、敵對三種大類型。至于什么“戰略伙伴關系”之類,算是一種宣示,表明兩個國家國際利益大體相同,雙方愿意進一步發展關系而已,一般相互之間沒有什么權利義務的規定,有的是默契而已。如果明確規定了權利義務,那就是一定意義上的盟國。算是盟國和獨立國之間的一種狀態吧。

熱心網友

這都沒用的 關鍵是利益關系

熱心網友

特別友好友好一般不友好敵對

熱心網友

盟國大使級外交級代辦級沒有關系

熱心網友

都是紙面上的屁話,要看實質的內容...不過對百姓宣布“兩國建立全面戰略伙伴關系”等等,是對國民的一種鼓勵,就是政府鼓勵百姓可以大膽的同對方國家做生意、去旅游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