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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據偽造,即假冒他人名義進行的票據行為。偽造票據的法律后果如下:(一) 對偽造人的效力。(1)偽造人不承擔票據責任。根據票據的文義性,票據簽章的,按照票據上的記載事項承擔票據責任。因票據偽造人的簽章非其本人,由"簽章人承責"原則得知,偽造人不負票據責任。在此情況下,持票人不能依票據對偽造人主張付款,也不能向依票據向其追索。(2)偽造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偽造人應當對因其偽造行為而受到財產損害的人承擔賠償責任;對因其偽造行為而使被偽造人的名稱權、商譽權、信用造成損害的承擔民事責任;偽造人還應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情節輕微的,則依照有關規定承擔行政責任。(二) 對被偽造人的效力。根據無簽章即無票據責任的原則,被偽造人雖在偽造票據上有"名義"簽章,但因其非真實簽章行為,非被偽造人的真實意思表示,所以被偽造人無須承擔責任。相反,被偽造人還可在自己的權利被損害時,向偽造人主張賠償損失或其他方式承擔民事責任。(三) 對票據真實簽章人的效力。根據我國《票據法》規定,票據上有偽造簽章的,不影響真正簽章人的效力。即票據的承兌、背書、保證等不因票據出票行為的偽造而影響其 效力,票據的后手不能以前手中的偽造行為進行抗辯。因此,凡是形式上有效的票據,只要在其文本上有真實的簽章,該票據就應當是有效的票據,每一簽章人以其簽章時的文義承擔票據責任。 (四) 對持票人的效力。持票人如系惡意或重大過失取得票據者,不得享有票據權利,但在持票人善意受讓票據時,法律就賦予其相應的權利:(1)票據上不存在真正的簽章者,持票人就沒有票據權利,其只能對偽造票據者主張損害賠償。偽造人之間承擔連帶賠償責任。(2)持票人依票據向真實簽章人主張票據權利。(3)持票人在一定條件下可對有過錯的被偽造人主張票據權利。簽章真偽的舉證責任,應當是誰主張誰舉證。但在主張被盜用印章時, 當由被偽造人就被盜事實承擔舉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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