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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婚姻家庭案件訴訟程序審理涉外案件首先遇到的是外國人等在中國有沒有訴訟權利的問題。中國《民事訴訟法》第5條規定,外國人、無國籍人等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享有同等訴訟權利和義務。但是,"外國法院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民事訴訟權利加以限制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對該國公民、企業和組織的民事訴訟權利,實行對等原則。"而國內案件的訴訟,則不發生這樣的問題。其次是關于管轄權的規定。國內案件的管轄規定比較簡單,而對涉外案件的規定就比較復雜。還有對授權委托書的要求。當事人若委托他人(律師、當事人的近親屬、有關的社會團體或者所在單位推薦的人等)代為訴訟的,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授權委托書。對國內的我國當事人提交的授權委托書沒有什么特別要求,只要在授權托書上記明委托事項和權限,并有委托人的簽名或者蓋章即可。但對涉外案件的授權委托書的規定就比較復雜了。對僑居在國外的中國公民從國外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權委托書,必須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的使領館證明;沒有使領館的,由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有外交關系的第三國駐該國的使領館證明,再轉由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第三國使領館證明,或者由當地的愛國華僑團體證明。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領域內沒有住所的外國人等,委托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或者其他人代理訴訟,從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權委托書,應當經所在國公證機關證明,并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或者履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與該所在國訂立的有關條約中規定的證明手續后,才具有效力。由此可見,對涉外案件的委托書的規定,有特殊的要求,而對同屬居住于國外的中國當事人的委托書的要求又有不同,對不在中國居住的外國人的授權委托書不但要求其經過公證,而且還要求其必須經我國駐該國使領館的認證,方為有效。中國法律所以要對居于境外當事人的委托書作這樣的規定 ,其目的是為了確保其真實性和合法性,使其具備法律效力,從而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關于司法文書送達的規定,給國內當事人送達訴訟文書,其程序比較簡單,主要由受理其案件的法院直接送達,如直接送達有困難的,可以委托其他法院送達,或者郵寄送達。但是對居住于國外的中國當事人或外國當事人送達訴訟文書,中國《民訴法》第247條作出了可以采用下列方式的特殊規定:依照受送達人所在國民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中規定的方式送達。通過外交途徑送達。對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受送達人,可以委托中華人民共和國駐受送達人所在國的使領館代為送達。向受送達人委托的有權代其接受送達的訴訟代理人送達。向受送達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設立的代表機構或者有權接受送達的分支構、業務代辦人送達。受送達人所在國的法律允許郵寄送達的,可以郵寄送達,自郵寄之日起滿6個月,送達回證沒有退回,但根據各種情況足以認定已經送達的,期間屆滿之日視為送達。不能用上述方式送達的,公告送達,自公告之日起滿6個月,即視為送達。涉外案件的期間規定也要比國內的長,它大致可表現在以下方面:公告送達期間國內公告送達期間的規定是2個月,而對涉外案件公告期間的規定則是6個月,比國內的公告期間多4個月。答辯期國內當事人的答辯期,《民訴法》第113條的規定,被告在收到法院發送的原告起訴狀副本之日起15日內提出答辯狀,但對涉外案件中的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沒有住所的被告,其答辯期是30日,就比國內當事人的答辯期長15日,而且還可申請延長。當然,是否準許,要由人民法院決定。上訴期國內案件當事人的上訴期,《民訴法》第147條規定,當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對不服第一審裁定的上訴期是10日。而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沒有住所的被告,不服第一審人民法院判決或裁定的,其上訴期都長達30日,并且也可申請延期。案件審結期間對國內案件,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民訴法》第135條規定,應當在立案之日起6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準。對上訴案件的審結期間,第159條規定是3個月。但對涉外案件的審結期間,第250條則明確規定:不受本法第135條、第159條規定的限制。由此可見,涉外案件第一審和上訴的審結期間不受6個月和3個月所限。中國《民事訴訟法》還規定,人民法院審理涉外民事案件時,應使用中華人民共和國通用的語言、文字。為此,外國人提供的訴狀等,必須附有中文譯本。同時還規定,外國人需要委托律師代理訴訟的,必須委托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律師(見第241條) 如果你還有什么法律問題的話,可以和我聯系我愿意盡自己最大的力量幫助你!郵箱是 czp_weiqua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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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婚姻家庭領域的沖突規定主要有: 一、結婚條件的法律沖突:結婚實質要件的法律沖突和形式要件的法律沖突。如關于婚齡的不同規定,從14-22不等,結婚形式要件方面有的國家采取宗教婚,有的國家采取登記婚,還有領事婚。 二、離婚條件及方式的法律沖突。 三、結婚與離婚的法律適用沖突。這方面的沖突較少,一般都采用屬人法,但是對于依照婚姻雙方哪一方的屬人法,適用住所地法還是經常居住地法亦存在沖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