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親早年去世,老爸找了一個老伴,但沒登記,請問:我們有兄弟三人,原父母共同房產都是父親名字,如果老爸去世,如果不公證,老爸的老伴可以繼承房產嗎?繼承多少?有沒有事實婚姻的問題?有沒有同居幾年算事實婚姻問題?如果登記又如何?如果公證房子都給老爸找的老伴,我們兄弟三是否有繼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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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看是什么時候找的老伴。如果是1994年2月前找的,算事實婚姻;如果是之后找的,按同居處理。按同居處理,由于不是夫妻關系,故老伴沒有繼承權,一分錢都分不到。第五條 未按婚姻法第八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訴到人民法院要求離婚的,應當區別對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后,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按解除同居關系處理。 第六條 未按婚姻法第八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一方死亡,另一方以配偶身份主張享有繼承權的,按照本解釋第五條的原則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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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關于事實婚姻的問題,龍蘭軍說得很對,在1994年2月以前找的,算事實婚姻;如果是之后找的,按同居處理。2.關于繼承,首先要把屬于你母親的遺產分出來,一般是房產的一半由你父親和你們兄弟三人共同繼承,這樣,屬于你父親的房產就有八分之五。由于這是婚前財產,他現在的老伴沒有共有權。但如果雙方有婚姻關系,那么她有繼承權,要和你們兄弟三人共同繼承這八分之五的房產;如果沒有婚姻關系,則對房產沒有任何權利。3.如果經過公證將房產給你父親的老伴,那么她會取得屬于你父親的那部分房產,你們兄弟三人從你母親那里繼承的份額仍屬于你們兄弟。但你父親的房產你們兄弟就無權繼承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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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問題很簡單。 1、沒有履行結婚登記,就不是合法婚姻,你爸的老伴則沒有繼承權。 2、按照新婚姻法的有關司法解釋,現在同居已經不屬事實婚姻(如果共同生育了子女則屬事實婚姻),即使他們以后履行了婚姻登記。房屋屬你父親的婚前財產(結婚證和房產證的時間順序可以證明),他的配偶仍然沒有繼承 權。這跟公證無關。 3、假設你父親打算通過公證在過世后將房屋給他的老伴,是完全可行的。如果沒有結婚,可以作為贈予行為來公證;如果結婚了,可以通過公證遺囑讓他老伴繼承。 4、如果當繼承行為發生時(即你父親去世后),你們三人中還有未成年者,那么,這位未成年者的合法繼承權則不能被剝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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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什么事實婚姻問題。不過要經過公證的話,房子則規現在的老伴了,不是繼承,是遺贈。遺贈法律效力大于繼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