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得了澳抗陽性,3個月治療期已過,未愈,公司可否與我解除勞動合同?請告訴我有關的法律相關規定,謝謝!

熱心網友

根據《勞動法》第26條第(一)項規定,勞動者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應當提起前30日以書面的形式通知勞動者。根據這個法條規定,假如,你不能適應原工作或公司給你安排的新工作,公司可以與你解除勞動合同,條件是提前30天以書面的形式通知你,不過這是法律,是空中樓閣,而我們是在現實的社會生活中,很少有用人單位根據《勞動法》第26條的規定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