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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5年6月26日,《聯合國憲章》將“促成國際合作,以解決國際間屬于經濟、社會、文化及人類福利性質之國際問題,并不分種族、性別、語言或宗教,增進并激勵對于全體人類之人權與基本自由之尊重”確定為聯合國的宗旨之一。從此,人權開始成為國際法中的一個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