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某市就市民將猛禽當動物飼養的問題 ,召開聽證會,并形成了一份會議決定,要求有關部門執行,會議決定規定,二環以內不得將猛禽當動物飼養,二環外可以養猛禽,但需報公安局審批,并收取管理費,衛生局不再收取管理費。張、王兩居民反對養猛禽。張某起訴市政府,要求撤銷允許在二環內養猛禽的會議決定,王某起訴衛生局要求衛生局繼續收取相關費用。(1)張某可否起訴市政府,要求撤銷會議決定?不能.因為該決定針對不特定群體,屬于抽象行政行為..(2)王某是否可起訴衛生局,要求繼續收費?王某不滿足行政訴訟的主體要求,因為行政訴訟法要求原告必須是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權益,或者與該具體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王某不符合這個條件。(3) 請就是否應當限制該城市市民將猛禽當寵物飼養談談個人看法(提示結合法理學)。標題:我們需要新時代的神雕俠侶嗎? 在科技不斷發展的今天,人們的物質生活已經得到了極大的提高,隨之而來,就是人們在精神生活領域的追求。養寵物,這種可以填補人類心靈空虛,滿足人類愛心的事物也就慢慢的增多起來。本題中,提到該城市市民將猛禽當寵物飼養,這也是一種養寵物的行為。養寵物本來是無可厚非的,但將猛禽當寵物養,這就有些值得商榷了。因為猛禽本身的危險性,已經有可能觸及到公共利益領域。所以,我認為,本體反映的現象已不僅僅是行政方面的問題,而且是公共利益與個人私權的沖突問題。 在當今世界各國的法律中,為了公共利益而對私權進行限制已成為一種潮流。我們承認,個人的私權利是應該得到尊重,但我們也必須承認,當公共利益與個人利益發生沖突時,個人利益應該讓位于公共利益。因為,法律的價值之一就體保護人們的利益,但如果利益發生沖突怎么辦?我們就應該按照價值位階原則、利益平衡原則、比例原則來去進行取舍。 縱觀本題。我們可以看到,政府做出這一決定是舉行聽證會后決定的,表面上看起來,程序上合法,但實際上是不合理的。聽證會只是一種解決利益矛盾的機制,其只是一種形式,一種機制產生出的東西并不一定是好的,它可能忽視更基本的社會原則,諸如公序良俗,人的善良本性。這種情況就如“惡法不是法”一樣,一個行政決定更重要的是符合公序良俗。我們都知道,猛禽本身是不會有道德觀念的,唯一指揮它行動的就是他的生存本能,我們也可以借用一句俗語“狗改不了吃屎”,所以其危險性可想而知。在古代,楊過和小龍女可以帶著一只雕行走江湖,為什么?行走江湖,都是在深山老林,人跡罕至之處,不會對別人的生活造成什么影響。而如今,在一個城市中,人群熙熙攘攘,這時一只大雕如果出現,我想不引起社會恐慌都很難。 所以,當個人利益與公共利益發生沖突時,我們應該優先考慮公共利益,當然也不能對個人利益造成過度的損害。本題中,如果二環內禁止養雕,犧牲的也不過是部分人追求刺激的要求,卻保證了大部分人的人身安全,在利益取舍上,我覺得的是很明顯的。 綜上所述,從該案中我們可以看出,在目前民眾權利意識覺醒的同時,在“小政府、大社會”的呼聲存在的同時,我們的行政權力機關,更應該尊重手中的權力,防止私人權利的濫用。只有這樣,我們才能構建一個和諧美好的社會,神雕俠侶也會成為我們美好的記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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