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三年,算不算事??婚姻,有?]有?嚳重?產的,?這方面?<醫o我??I的回答,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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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律不保護二奶、第三者   同居三年,在民法中,現在已經不能形成事實婚姻。 《婚姻法解釋》(二)第1條規定,當事人請求解除同居關系的,人民法院不受理,當事人因同居期間財產分割或者子女撫養糾紛提起訴訟的,法院應當受理。 同居關系不是婚姻關系,不受法律保護。按照這條規定,在發生糾紛后,“二奶”或者“第三者”不可能像夫妻離婚的雙方一樣,在財產分割上有同等的地位。意即雙方在分割財產時,只能按照一般財產進行分割,也就是按照雙方各自在財產中的份額進行分割。 其中,共同財產要有相關證據予以證明。 二、在刑法中可能形成事實婚姻 如若雙方一直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一方已有配偶或者明知對方已有配偶的情況下公開同居,如果受害人提起刑事自訴,他們可能被追究刑事責任,即判處重婚罪。 三、同居雙方皆是未婚者的情況 雙方不在同居時,要求分割財產,也只能按照一般財產進行分割,也就是按照雙方各自在財產中的份額進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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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算,現在中國已經沒有事實婚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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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領取結婚證,就不是合法婚法婚姻,不受法律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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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算事實婚姻。財產?你想要,總是可以拿點的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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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三年,算不算事??婚姻”這主要取決與你們是幾幾年同居的。 1,1994年1月31日以前屬事實婚姻。如果同居時一方或者雙方不符結婚法定條件的,為非法同居關系。非法同居關系不受法律保護。 2,1994年月1日至今,我國婚姻法就沒了非法同居一說。通稱同居關系。 就同居期間創造或購買的財產,債權可訴至法院要求依法分割。就債務來說,得分清該債務你當時清不清楚;債務的用途,如果是用于雙方的生活,你要承擔一半。如果是對方用于個人消費,你就不要承擔償還義務。 最后,就你們同居這三年,你方或者對方有無配偶。有則勸你處理這事的時候盡量低調一點,重婚罪可不是鬧著玩的。如果沒配偶,你盡可以大膽的向法院提出分割的訴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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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婚姻是指沒有配偶的男女雙方,未進行結婚登記,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群眾也認可的婚姻關系。而事實婚姻可以分為三種情況:1、1986年3月15日《婚姻登記辦法》實施之前,沒有配偶的男女未辦結婚登記手續即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群眾也認為是夫妻關系的,目前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離婚”,如起訴時雙方均符合結婚的法定條件,可以認定為事實婚姻關系。2、《婚姻登記辦法》實行之后,1994年1月31日《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實行之前,如同居雙方均符合結婚的法定條件的可認定為是事實婚姻關系;如同居時一方或雙方不符合結婚法定條件的,應認定為非法同居關系。3、自1994年2月1日起,沒有配偶的男女,未經結婚登記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其婚姻關系無效,不受法律保護。對于起訴到人民法院的,應按照非法同居關系處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于2004年4月1日起施行。該解釋第一條規定:當事人起訴請求解除同居關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當事人有配偶又與他人同居的,違反了《婚姻法》的有關規定,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當事人因同居期間財產分割或者子女撫養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因此要解除關系,當事人或者補辦結婚登記后訴訟,或者可以就同居期間的財產分割或者子女撫養糾紛提起訴訟。一般而言:如系非法同居的,子女的撫養權利義務是均等的按婚姻關系處理,財產分割則按共有關系處理;非法同居前一方的財產歸各自所有。如系有效的婚姻關系,在離婚時涉及的子女撫養問題,原則上在哺乳期的嬰兒歸母親撫養;十周歲以下的原則上也由女方撫養;十周歲以上的應當聽取孩子的意見;再者,是否有利于孩子的成長和教育是確定孩子由誰撫養的主要因素。財產分割一般原則是均分,同時也要考慮哪一方對家庭貢獻的大小,及離婚后一方生活是否有了穩定的經濟來源。新婚姻法出臺后,又規定了婚姻賠償制度,由一方過錯而導致婚姻家庭破裂的,另一方在分財產時應多分或可要求給予賠償。子女判歸一方實際撫養監護的,另一方應當給付撫養費,撫養費用按收入的20---30%給付;沒有實際撫養子女的一方有探望子女的權利。不支持精神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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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的法律只有合法婚姻——領取結婚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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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五條規定,未按婚姻法第八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訴到人民法院要求離婚的,應當區別對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后,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按解除同居關系處理。 由此我們可以得知,事實婚姻的構成需要以下要件:一、男女雙方的同居(即男女雙方在一起持續、穩定的共同居住)行為始于1994年2月1日以前;二、同居是以夫妻名義進行的;三、同居雙方1994年以前同居時已經具備結婚的實質要件。所謂結婚的實質要件即男女雙方建立夫妻關系所必須具備的條件,具體包括:1、雙方均達到法定婚齡(男二十二,女二十);2、雙方自愿結婚;3、 雙方均無配偶且不屬于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旁系血親; 4、未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  事實婚姻與合法登記婚姻具有同等效力,事實婚姻關系的雙方享有夫妻之間的權利與義務。國家對事實婚姻關系依法予以保護,任何人不得無故加以侵犯。事實婚姻關系的一方若與第三人登記結婚,或事實婚姻關系的一方又與第三人形成新的事實婚姻關系,都構成重婚罪,后一個婚姻關系均應依法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