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有一位同事一年前結婚是二婚,在結婚前男方并沒有告知女方自己有糖尿病,在婚后快一年的時間,男方以自己有病不想連累女方提出離婚,(男方現跟前老婆有秘切來往,男方已稱認這是真的)男方在婚后向女方借1萬元錢,在提出離婚后女方要求男方打了欠條.男方有一套60平米左右的住房,有一個兒子,女方有一幢小二樓,有兒子和女兒,請問在離婚后關于男方欠款和家產是怎么規定的.女方是否可以享有男方的住房,男方是否也可以享有女方的家財呢?男方所欠1萬元錢是否可以在離婚之前一次還清.(所借的錢沒有花現在的家里)
熱心網友
各自的婚前財產,歸個人所有,欠的錢當然可以要求一次還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