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信托三方當事人中,??什么是信托的創設者,提供信托財產設立信托在信托三方當事人中,??什么是信托的創設者,提供信托財產設立信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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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托法》第二章第七條“第七條 設立信托,必須有確定的信托財產,并且該信托財產必須是委托人合法所有的財產。本法所稱財產包括合法的財產權利。 ”可知,委托人在信托的設立中處于主導地位,且信托財產由委托人提供。且關于信托的設立《信托法》還有如下規定:第九條 設立信托,其書面文件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信托目的; (二)委托人、受托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 (三)受益人或者受益人范圍; (四)信托財產的范圍、種類及狀況; (五)受益人取得信托利益的形式、方法。 除前款所列事項外,可以載明信托期限、信托財產的管理方法、受托人的報酬、新受托人的選任方式、信托終止事由等事項。 第十條 設立信托,對于信托財產,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登記手續的,應當依法辦理信托登記。 未依照前款規定辦理信托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手續;不補辦的,該信托不產生效力。 第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信托無效: (一)信托目的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二)信托財產不能確定; (三)委托人以非法財產或者本法規定不得設立信托的財產設立信托; (四)專以訴訟或者討債為目的設立信托; (五)受益人或者受益人范圍不能確定;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條 委托人設立信托損害其債權人利益的,債權人有權申請人民法院撤銷該信托。 人民法院依照前款規定撤銷信托的,不影響善意受益人已經取得的信托利益。 本條第一款規定的申請權,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一年內不行使的,歸于消滅。 第十三條 設立遺囑信托,應當遵守繼承法關于遺囑的規定。 遺囑指定的人拒絕或者無能力擔任受托人的,由受益人另行選任受托人;受益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依法由其監護人代行選任。遺囑對選任受托人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