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有個朋友,她和一個有婦之夫發生了關系,也把孩子生了下來,現在還不夠一歲.女方沒有任何的經濟收入,男方也沒有,男的是靠偷靠搶過日子的,已經有30多歲了,他有三個小孩老婆和他是沒有結婚證的.現在男方想把孩子領回來.但女方不肯,她還想要求男方為孩子出一半的生活費.請問法律上怎樣裁決這樣的問題,女方可以不把小孩給他嗎?可以要到生活費嗎?

熱心網友

結不結婚是法律上合規性的問題,但作為孩子的父母卻是無可逆轉的,彼此都有撫養孩子的義務,也有撫養孩子的權利,至于孩子會判給誰,一般法官會根據孩子跟誰更能身心健康的成長,一切以孩子的利益最大化為準則,根據我國現行法律的規定,孩子判給了一方,如果有要求,另一方必須承擔孩子的部分撫養費,

熱心網友

法院的判決一般都是會以誰能給小孩更好的生活條件為依據進行判決的,同時會要求另一方負擔應給的撫養費.

熱心網友

婚姻法中有一種叫做事實婚姻.可以去了解一下.

熱心網友

可不可以把小孩給他那要看法院怎么判了,如果誰更有經濟實力就判給誰,一切以對孩子身心發展為主至于小孩的生活費,男方有義務撫育他的孩子.所以他有義務給付撫育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