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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4年7月1日生效的《商業銀行法》和1999年7月1日生效的《證券法》確立了中國現階段銀行、證券、保險實行分業經營、分業管理的金融體制。其中分業經營是指銀行、證券和保險等金融業不得相互間持有股份,參與經營。分業管理是指銀行、證券、保險業的管理機構相對獨立,各司其職,各負其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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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業經營和分業管理的內涵 我國《證券法》第六條規定,證券業和銀行業、信托業、保險業分業經營、分業管理。證券公司與銀 行、信托、保險業務機構分別設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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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業經營和分業管理的內涵 我國《證券法》第六條規定,證券業和銀行業、信托業、保險業分業經營、分業管理。證券公司與銀 行、信托、保險業務機構分別設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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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業經營和分業管理的內涵 我國《證券法》第六條規定,證券業和銀行業、信托業、保險業分業經營、分業管理。證券公司與銀 行、信托、保險業務機構分別設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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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業經營和分業管理的內涵 我國《證券法》第六條規定,證券業和銀行業、信托業、保險業分業經營、分業管理。證券公司與銀 行、信托、保險業務機構分別設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