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于2004年把A工程分包給施工單位甲公司,工程當年完成。同年因為內部結算程序問題,我公司與甲公司補簽一份B工程分包合同(無實際施工內容),并在B工程中支付A工程的分包工程款,同時在A工程分包合同中注明已在B工程分包合同中支付工程款,A工程不再支付。我知道這樣財務處理違規,但不知道是否違法? 如果B工程2003年付分包款,A工程2004年完成,這又如何呢?有點類似先付款,后干活的樣子。發包方和分包方2003、2004年均盈利

熱心網友

有逃稅的嫌疑,應該是不合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