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土地權屬變更的, 新的土地使用人應在辦理產權登記或變更登記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市國土局提出土地使用費登記或變更登記申請;改變土地使用用途的, 應自批準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市國土局提出土地使用費變更登記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