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供暖(2003)17號《關于居民住宅采暖收費的若干規定》規定具體規定有那些?請你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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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供暖[2003]17號文件第6條明確規定:“對當年實行分戶供熱改造的用戶,在其為所在企業(或單位)墊付當年和交納一年陳欠采暖費后,供熱單位要給予開栓供暖。自分戶供熱改造后的第二年開始,用戶按《沈陽市城市供暖管理辦法》規定交納采暖費,供熱單位繼續依法向用戶所在企業(單位)追繳剩余的陳欠采暖費。對于用戶個人陳欠的采暖費,供熱單位可采取逐年清繳的辦法處理。”根據這一政策,供暖單位不應該讓用戶補交企業拖欠的采暖費。 如果市民遇到這種情況,應該首先向供暖企業的總公司進行投訴,如果仍不能解決問題,可以向所在區的供暖辦進行投訴。 (1)低保戶、救助戶、破產企業退休職工和困難企業的一般職工,每戶按建筑面積60平方米給予補貼,低于60平方米的,按其住房的實際面積給予補貼,超出60平方米的部分不予補貼。 (2)軍轉干部和困難企業中的離休干部、解放前老戰士、抗美援朝老兵、市級以上勞動模范,按照沈房改[1999]年8號文件中規定的住房控制面積標準給予補貼。低于控制面積標準的,按其住房的實際建筑面積給予補貼。無規定住房控制面積標準的,最高按建筑面積70平方米計算。  補貼比例是:(1)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無法定贍養人的低保戶,在其住房控制面積標準內按100%補貼。(2)其他低保戶在其住房控制面積標準內按80%補貼。(3)救助戶在其住房控制面積標準內按50%補貼。(4)破產、困難企業中的離休干部、解放前老戰士、抗美援朝老兵、軍轉干部和市級以上勞動模范,在其住房控制面積標準內給予全額補貼。無規定住房控制面積的,最高按建筑面積70平方米給予全額補貼。(5)破產企業退休職工和困難企業一般職工,按其住房面積標準內30%給予補貼,其余部分由職工所在單位、職工個人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