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心網友
追回權是指破產企業在破產案件受理前的法定時間內和受理案件后實施的,違反公平清償原則并有損于債權人共同利益而處分的財產,依法應由清算組通過向人民法院申請追回該財產的一種權利。追回權的行使有兩個基本條件: 其一,追回權的標的物是破產企業在破產程序開始前一定時間內所作的違法的并有損于破產債權人利益的處分行為處分的財產; 其二,追回權必須由清算組以向人民法院申請的方式行使。破產案件受理前6個月至破產宣告之日的期間內,破產企業下列行為處分的財產,清算組可以行使追回權: 因此,在破產程序結束后,追回權已經滅失。
熱心網友
不好辦了,一般是清算組形式這權利的,但清算組已經撤消,沒有法律上的主體能夠形式這權利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