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學生在一工廠門前撿到一只皮夾,內有現金6000多元,即送交該廠門衛尋找失主,該門衛乘機據為已有。該門衛的行為構成:A、 詐騙罪B、 貪污罪C、 徇私枉法罪D、 侵占罪答案是B可是保安可構成貪污的主體嗎?

熱心網友

1、本題的關鍵是在6000元現金性質的界定上,是遺失物?不是門衛直接拾到的。是代為保管物?是學生上繳的。我認為這6000元在未尋找到失主以前是無主財產,按照有關規定,無主財產應收歸國有,因此它是國有財產。2、關于犯罪主體問題。《刑法》93條規定了一個其他依照法律從事公務的人員。只要他從事公務不論以前是否具有國家公務員身份,都以國家工作人員論。本題中,只要這門衛收下學生揀來上交的6000元,那么她就是在從事公務活動,就具有公務員的身份。所以按照樓上的的定義解釋,答案應是貪污罪。

熱心網友

我也覺得是侵占罪

熱心網友

B

熱心網友

職務上的便利、公共財產 而不是 代為保管的財物、遺忘物或者埋藏物,所以是貪污罪。

熱心網友

貪污的主體必須是國家工作人員,工廠的門衛好象不應該是哦。我覺得侵占罪更合適。

熱心網友

我也選侵占罪,從金額上也可定性了

熱心網友

首先看一下貪污罪的定義。《刑法》382條規定: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財務的,是貪污罪。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委托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財務的,以貪污罪論。其次看一下侵占罪的定義。所謂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將他人的交給自己保管的財物、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還的行為。 本罪所侵害的客體是他人財物的所有權。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將他人的交由自己代為保管的財物、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還的行為。所謂占為己有,是指應當將他人交為自己保管的財物、遺忘物或者埋藏物當成自己的財物,以所有人自居,擅自加以處分、使用和收益。綜上,門衛的行為構成侵占罪,不是貪污罪。

熱心網友

我也覺得有點問題,貪污的主體必須是國家工作人員,工廠的門衛好象不應該是哦。我覺得侵占罪更合適。不知道哪位高手能解釋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