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子是2003年4月按揭買的,老公出了一部份錢,我們共同借了一部份,雙方父母也都出了一部份.都沒打字條.他的工作較穩定,所以房款一直都是由他來付,平時各用各的錢,2004年11月我們結婚,我把自己存的錢都拿出來用了.婚后我懷上小孩子就開始沒有上班,現在在家帶孩子.今年5月房產證拿到手,寫的是老公的名字.但房款還有幾年才還完,可老公卻經常在我的面前說,如果我們離婚的話,房子沒我的份,因為我沒上班,沒還過一分錢,就算我的父母出了些錢,可現在他在養我,那錢也不算數了.我聽了心里非常難過.請問專家:如果我們離婚,房子真如他所說是他的,沒我的份嗎?這房子就一直都不能作為共同財產了嗎?要怎樣才能算作共同財產?
熱心網友
婚后任何一方的收入都是共同財產。如果房子是結婚前買的,并且房款已全部付清,如果你那不出共同出資的證據,房子就是你老公的(結婚8年以上者,房子自動轉為共同財產,不管婚前婚后買的)。現在房款沒有付清,房子是共有財產,婚前你老公出的錢可以是他個人的,婚后付的款是共同財產。不過都要講證據,如果你那不出證據證明婚前你也曾經出錢,只能按房產證上的戶主證明,婚前部分全部歸你老公所有。另外,如果雙方一方有過錯,無過錯方在財產劃分時會有一定補償。
熱心網友
現在夫妻共同財產,一般離婚后都是平分。可能法院酌情,分的時候有些差別。根據子女的撫養情況,老人的贍養情況,已經2人的收入水平等等。有些不是夫妻共同財產。比如是婚前公正過的,還有其中1人受到他人財產贈與的,還有其中1人繼承的遺產等等這些一般不是夫妻共同財產。
熱心網友
法實踐中,通常會把婚前出資部分認定為婚前財產。你們的房子于2003年4月以按揭形式購買,你老公出的部分以及截至到2004月前的還款部分,以及有證據證明系兩家共同出資部分,應該被認定為該房產中各自占有的婚前部分,由于購房合同上只有“他”而無你的名字,因此,一旦產生爭議,需要提供首付款中包括你家共同出資的證據,用以證明即使在領證前,這房也是屬于你們兩人共同共有,否則極有可能被認定為“他”的婚前財產。但由于房款的其余部分,可能要在婚后的一段時間內繼續償還,這部分在婚后償還的房款,不論是你或他,用個人或兩人的收入,都會被認定為用夫妻共同財產償還,也就理所當然的被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你老公的那些說法,沒有法律依據,同樣不會被法律所承認。綜上,由于產權證已于今年5月拿到,產權所有人是你的老公,現在再提出要求將產權變更為共同共有的可能性幾乎不存在。當然,你可以向你老公提出變更產權為共同共有的要求,也可以到公證處作房屋共同共有的公證,假如被拒絕,務必保留首付款系雙方家庭出資的證據,否則,在你舉證不能的情況下,該房的分割將會按照如下原則進行:1、首付款及領證前償還部分部分歸“他”所有;2、領證后還款部分及該房升值部分,屬于共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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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的
熱心網友
不是夫妻共同財產,因為你們是買房子后才結婚的!
熱心網友
是共同財產.但應分為兩部分來看待此問題.你們是2004年11月結婚的,雖然婚前雙方及父母都出資了,但他不會認可的.需你提供證據予以證實,否則你婚前出資部分視為他的婚前財產.婚后不論是誰在向銀行支付房屋按揭款,這部分在法律上應視為你們夫妻雙方的共同出資. 注意既然他現在就是這種態度,你現在就應該搜集你及你的父母婚前對該房屋出資的有關證據了,因為購房合同和房產證均是他的名字,這是對你婚前出資部分不利的.間接證據也可. 房屋是不可分割的,索要回應屬于你的份額也可.
熱心網友
夫妻共同財產是指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具體分為七類: 1、一方或雙方勞動所得的勞動報酬,如工資、獎金、津貼、福利; 2、用勞動報酬添置的財產; 3、從事生產、經營所得的收益; 4、知識產權的收益; 5、因繼承得到的財產,但遺囑確定指明歸一方所有的除外; 6、因贈與得到的財產,但贈與合同指明歸一方所有的除外; 7、其他應當歸夫妻共有的財產,如夫妻一方偶然中獎所得的獎金等 基于以上以及本案中男方在案按揭買房時出了一部份錢,但同時雙方也共同向別人借了一些,對外也共同承擔著還款的責任,雙方的父母也出了一部份錢,從總體上來說,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我國的夫妻財產制度實行的是共同共有制,它原則上不考慮各方對財產貢獻的大小或收入的有無及高低,離婚時一般均等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所以,房子屬于共同財產,女方有權獲得她應得的一份。 。
熱心網友
是公共財產,(除非你們在婚前在公證處公證,證明屬于某一方)
熱心網友
是共同財產,絕對沒錯。
熱心網友
我不是專家,但正常如離婚,房子應各50%,除非你倆在有關的財產公證或有關協議中(有法律效力)有過特殊的協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