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姐姐現旅居國外,應國內一友人之托,幫其妹妹在國外找了一個對象,在對對方基本情況滿意的情況下,我姐姐帶外國人來中國與此女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共同生活三天后離開.在共同生活的三天中,因此女不講道理,男方不滿.在未辦理其入境手續的時候,此女又提出不去了.男方對此婚姻失望,想離婚,可女方既不去也不離婚,還提出一些無理要求.男方無耐通過委托律師的方式向區級法院提起訴訟.一審以雙方感情未破裂為由,未判決離婚,上訴中院后仍維持原判.我想知道,如果未有新的證據,想再起訴是不是一定要等到二審判決滿六個月才可以.在這種情況下,第二起訴把握有多大,他們是今年二月辦的結婚手續,男方歸國已十個月,算不算分居呢? 因此女的小妹夫曾在區級法院工作過,對此案進行過干擾.那么第二次起訴到區級法院判離的可能性有多大?從第一次起訴到上訴到第二次再起訴,是不是可以認定夫妻感情破裂?如不判離理由會是什么?涉外離婚案件可不可以直接向中級法院提出訴訟?
熱心網友
離婚訴訟中因一方不同意,或提出感情尚未破裂等理由,人民法院在調解無果的情況下,會判決不準予離婚。當事人只有在判決生效(本案中應以中院維持原判生效日)6個月后,再行起訴離婚。本案中的當事人,因婚前缺乏了解,沒有婚姻基礎,沒有共同語言,也幾乎沒有共同生活,以此為由再次起訴離婚,人民法院沒有理由再判決不準予離婚。不要過多的考慮其他人為的負面影響,應該相信人民法院會秉公執法的,假如有明確的證據證明有人為因素在干擾法官辦案,當事人可以向該法院的紀檢委或審委會乃至院長舉報,也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的紀檢委、審委會、院長舉報,直至向當地政府、人大常委會、政法委舉報,請求查處,還司法公正的本來面目。
熱心網友
正常情況下,如果沒有和好的希望,第二次判決離婚的希望應該在80%以上。即使受到干預,也不是沒有辦法解決的,要有信心。
熱心網友
你可以向檢察院反應情況爭取檢察院向二審法院提起抗訴。如國不能,你還可以向二審法院提出再審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