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 審判長和法官的區別
熱心網友
《法官法》第2條給出法官的定義是“依法行使國家審判權的審判人員。”審判長是指在人民法院審判案件所組成的合議庭中,負責組織審判活動的審判人員。但審判長不是固定的職稱,是為審理某一具體案件而臨時設定的
熱心網友
法官,我認為應該是在法院從事審判工作的人員,分為審判員和助理審判員。書記員不是法官。我國基層法院的審判方式有兩種,獨任制和合議制。審判長是在合議庭中才會出現的。
熱心網友
審判長一定是法官,但法官不一定是審判長。審判長是指一案件主持審理的人,他必須由法官擔認。
熱心網友
哈哈,這個我知道,終于碰到一個十分確定的法律問題了。 法院在審判的時候有兩種組織形式,一種是獨任制,就是只有一個法官審案子,一般只有比較簡單的案子才會適用,而且只有一審的時候才會用;另外一種就是合議制,這種一般要三個審判員或者多余三個的奇數個審判員組成。一審的時候可以有陪審員參加。在合議制中,就要任命一個審判長來組織審判了。一般是任命的,但在有庭長參加的案子里,就由庭長擔任審判長;有院長參加的案子里,就由院長擔任了。一般只有專業審判人員也就是法官才可以做審判長,陪審員是不可以擔任審判長的 所以,審判長就是法官,是法官在審案子的時候才會有的一種稱呼,根據實踐看,一般是比較有實力的法官去擔任審判長的。 法官有十二個等級,哎,要混好,還是有難度的。
熱心網友
審判長、審判員均可以稱為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