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了三年的合同,但還沒到期我就不想做了,在公司里還有我二個月的工資做為工作壓金,怎樣正確的辭職,公司才會歸還我的壓金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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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看你與公司簽的合同中是否有關于違約金或者關于押金退還方面的約定。如果有,則應按照約定來處理。如果沒有,你再了解一下公司公開的內部制度中是否有押金方面規定。如果既沒有約定也沒有相關內部制度,你可以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向公司提出辭職,并要求公司退還押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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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辦法讓老板炒了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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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法定理由在合同期內擅自解除合同,構成違約責任。用人單位無故克扣或拖欠工資也不合法,但是理論與現實不一致,事實上大多數用人單位都這樣。所以你辭職,那么就想著不要那兩個月工錢。如果合同上寫明有賠償的,你還得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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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廠方沒有違反勞動合同,你就只有慢慢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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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勞動法》第三十一條規定:“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和1995年8月4日勞動部發布勞部發[1995]309號《關于貫徹若干問題的意見》第32條規定:“按照勞動法第三十一條的規定,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超過三十日,勞動者可以向用人單位提出辦理解除勞動合同手續,用人單位予以辦理。如果勞動者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給原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因此,你只要依法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不應扣你的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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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公司沒有按規定交納養老保險等費用,或者拖欠工資嚴重的,你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 但如果沒有類似的情況,你要解除合同,公司可以根據合同的規定,追究你的違約責任的。 退一步講,如果合同上沒有規定違約責任,那么,即使你擅自解除合同,那么,公司也沒有好的辦法。 從理論上講,公司拖欠你的2個月的工資,已經構成拖欠工資的事實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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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法》第五十條規定:“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該公司的做法違反了上述規定,因此,你有權要求單位將扣押你的兩個月工資發放給你(最好以書面形式,且有公司主管部門的簽收),否則,你可以向公司住所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申請,請求裁決:1、支付被扣押的兩個月工資,并支付25%的經濟補償金;2、解除與公司的勞動關系;并支付經濟補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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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法:第三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內的;  (二)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三)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據你所述 ,你不具備上述條件,按照合同法的規定,你解除合同,是要付違約金的。 好好和公司商量,協商解決比較好,態度好一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