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送孩子上課時遇到了一個叫陶軍的女人,在等孩子下課的過程中,聽說我是保險推銷員,便自稱其小姨的單位要給員工買保險,請我給她做一份計劃書,我便依約為她做了一份計劃書,她感覺很滿意。后來她說原來有個業務員曾經教過一部分保證金,等保單生效后保證金如數退還給了這個人。并約我在城鄉貿易中心一層的肯德基見面,說要帶我到她小姨的單位直接簽單,并要繳納現金,我要她通過銀行轉賬,她說太麻煩,交現金還快,我同意了,她又要求我也交一部分保證金,等保單生效后保證金如數退還。我因為我的孩子與她的孩子都在一所學校內上課,又感覺反正保單生效后她會把錢給我,便未曾多想,將2000元信用保證金給了她,并且帶去了投保書想一起到她小姨的單位請那些員工簽投保書,沒想到遭到她的拒絕,說她自己就可以辦,我很擔心,一再叮囑她要投保人被保險人親筆簽名。過了三天,她真地將所有簽好字的投保書給了我,而且她還給她的家人也都投了保,并提供了銀行賬號,我全都交到了單位。沒想到單位下了問題單,所提供的銀行賬號錯誤,劃賬不成功。我便到她所提供的單位地址去核實,沒想到她所填寫的地址內沒有這個單位,也沒有這些被保險人。我又通過她提供的家庭地址去找她,結果也是假的。但功夫不負有心人,終于有人說認識她,并指點我到了她家。我找到她后質問她為什麼提供假地址和假賬號,她說是不愿被其他業務員騷擾,賬號抄錯了。我要求親見每一位被保險人,并且要銀行存折的復印件,她都一口應允。并約了日期帶我去,告訴了我另一個地址,沒想到她再次爽約,我再次到她所提供的地址去,根本沒有該單位。后來經查詢,她所提供的那些人的身份證號都是假的。在這過程中,她曾要求我請她和她的子女用餐,我礙于情面請了她幾次,她還又再我處借走100元,至今未還。我已跟她交涉數次,因為她沒有按我們事先約定交現金,要求她返還我的錢,但她總答應卻一直拖著不給。請問:她是否構成詐騙?我該如何處理?到何種部門申訴?聽她同村的人講,她經常騙別人錢,少則幾百,多則上萬,請問她是否構成犯罪?
熱心網友
是一種詐騙行為。我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 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因此,其是否構成詐騙罪,還應看證據能夠證明其所詐騙的額額是否達到較大以上,達到數額較大以上,構成詐騙罪,否則不構成詐騙罪
熱心網友
去公安機關報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