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條 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他人提供擔保,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會或者股東會、股東大會決議;公司章程對投資或者擔保的總額及單項投資或者擔保的數額有限額規定的,不得超過規定的限額。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必須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 前款規定的股東或者受前款規定的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不得參加前款規定事項的表決。該項表決由出席會議的其他股東所持表決權的過半數通過。第三款的意思我的理解是:1 公司可以為股東或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2 但必須經股東會或股東大會決議;3 在股東大會決議時,該股東或該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不得表決.疑問:若ABC有限公司,由2個股東組成(2個有限責任公司,甲公司持股70%,乙公司持股30%),在這時,ABC公司欲為甲公司提供擔保,按公司的規定:在股東大會決議時,該甲公司不得表決.這時只有一個乙公司可以表決該事項.是否可以理解為:有限責任公司在只有2個股東的情況下,任何一股東對"為股東或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事項可"一票否決".請法律專家解答.謝謝

熱心網友

你的理解完全準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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