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一家大型國企的員工.2002年9月因廠里要分流十個白班崗位的員工去倒班車間倒班.這本是無可厚非的事.但廠里的做法卻讓人無法接受.廠里人事科和車間領導在當事人不在場的情況下用抽簽的方法決定去倒班的人員.其中有我一個.我們在多次與分廠和公司協商未果的情況下申請了勞動仲裁,勝訴.判廠里恢復我們的原崗位.廠里說回去可以但得竟爭上崗,因定員超十人.在我們回去的同時,擬定了竟爭上崗條例(考核兩部分,一部分是技能考核,另一部分是民主評議)必須全員參加,不參加者自動下崗.結果十個人只有三個回到了原崗位.廠里一看回來三個,就說車間定員多兩人.無奈我們三個人在回去不到一個月就參加了竟爭上崗.可想而知,回去的三個人中有兩個人因民主評議分數在末尾(技能考核后面有25人)而被確定為內部待崗人員,每月拿待崗工資三百元.其中就有我一個(因我是帶頭打仲裁的)待崗工資拿了一年零十個月,在這期間我多次找到廠長要求上崗,他總是以我所在的車間超員為由不讓我上崗,給我造成了經濟損失達三萬多元.請問民主評議能做為讓員工下崗的理由嗎?我要求廠里補償讓我下崗而造成的經濟損失法院能支持嗎?

熱心網友

民主評議不能成為下崗的理由。企業可以經濟效益不好為由解除勞動合同。我認為,法院不會支持你的主張。你可以跟企業解除勞動合同,要求支付賠償金,這才是唯一的辦法。

熱心網友

可以啊,當然支付賠償金,就可以啦啊國企也要下崗啊私企就更不用說了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