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祖父有一套公有住房,祖父祖母已不在,現只有我自己在戶口上。但房證上是祖父的名,我想改名但叔叔和姑姑不同意改名。我根據:《城市公有房屋管理規定》:第二十八條 承租住宅用房的,承租人在租賃期限內死亡,其共同居住兩年以上的家庭成員愿意繼續履行原契約的,可以辦理更名手續。并查閱本地地方沒有補充的任何規定,但房證上的產權單位是某某物業公司,因為怕擔責任(怕以后產生糾紛)所以一直以內部慣例要公證處的證明,證明姑姑和叔叔都同意改名才行,并認為公有住房的使用權也是一種遺產。問公有住房的使用權是不是一種遺產和如果起訴物業公司的不作為勝算如何?;蛴惺裁春棉k法請賜教。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