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什么用?什么又叫免稅區?為什么會有免稅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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援引權威回答:國家外匯管理局就施行《保稅區外匯管理辦法》答記者問 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國家外匯管理局于1995年12月18日公布了《保稅區外匯管理辦法》(下稱《辦法》)。日前,國家外匯管理局有關部門負責人就《辦法》的施行及有關總是回答了記者的提問。 問:為什么要制定《保稅區外匯管理辦法》? 答:現行的《保稅區外匯管理暫行辦法》(下稱《暫行辦法》),是1991年6月29日由國家外匯管理局發布實施的,當時國家對保稅區的功能尚未定位。保稅區也僅有上海外高橋和天津塘沽兩個保稅區,且未封關運營;區內企業很少,外匯收支活動不多。《暫行辦法》的發布實施,對及時規范保稅區外匯收支行為,促進保稅區的經濟發展起到了積極的作用。但隨著保稅區的發展,情況發生了變化。去年國務院將保稅區的功能定為轉口貿易、出口加工、保稅倉儲。繼上海和天津兩個保稅區后,國務院又批準設立了大連、張家港、寧波、廣州、汕頭、黃島、象嶼、馬尾、海口、沙頭角和莆田保稅區,保稅區數量已增至13個,且全部封關運營。另一方面,《暫行辦法》因當時的客觀情況所限,內容規定的不夠全面且部分已經過時。比如《暫行辦法》規定有外匯留成和上繳,保稅區實行外匯年凈收入與國家分成的制度等。去年改革外匯體制后,實行了銀行結售匯制度,取消了外匯的留成和上繳,但對保稅區外匯管理沒有作出規定。這種狀況使得各地區自行解釋和決定執行外匯政策,有的執行體改后的外匯政策,有的執行體改前的政策,有的是哪個有利執行哪個。這樣影響了保稅區外匯政策的統一性,而且也帶來了管理上的問題。 因此,為了完善我國的外匯管理體制,規范和統一我國保稅區外匯管理政策,促進保稅區的發展,根據國務院關于保稅區的有關政策,并結合保稅區的發展現狀,在廣泛調查研究、多方征求意見的基礎上,借鑒國際上做法,我們制定了《保稅區外匯管理辦法》。 問:《辦法》中規定的保稅區外匯管理政策與區外有何不同? 答:保稅區是經國務院批準設立的海關實施特殊監管的區域。從區域性政策來講,保稅區是我國目前區域性政策傾斜度最大的地區。因此,我們制定《辦法》的指導思想,一是要有利于保稅區功能的實現,二是體現保稅區外匯政策的試驗性和先行性。與區外相比,區內外匯政策要優于區外,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保稅區內既可以以外幣計價結算,也可以以人民幣計價結算。區外則已取消一切形式外幣計價結算,禁止外幣流通。 2.區內企業的外匯收入實行意愿結匯,即可以存入區內金融機構,也可以賣給區內的外匯銀行,區外經常性外匯收入則實行強制結匯,外匯收入只能賣給外匯指定銀行。 3.保稅區內無論是中資企業,還是外商投資企業,均可以按規定開立外匯帳戶。區外企業未經批準不得保留外匯帳戶。 4.區內企業不辦理出口收匯和進口付匯核銷手續,區外企業必須辦理出口收匯和進口付匯核銷手續。 5.保稅區經常項目下的外匯管理,中資企業和外商投資企業實行統一的管理政策。區外中資企業在結售匯等方面都與外商投資企業有區別。 問:保稅區外商投資企業和中資企業的外匯管理有何不同? 答:保稅區是海關實施特殊監管的經濟區域,進行封關運營,為外匯管理體制的進一步改革提供了試驗場所。同時,對外商投資企業實行國民待遇,也是我國經濟發展和利用外資的必然趨勢,也符合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和關貿總協定的要求。因此,保稅區外匯管理在經常項目下不再區分中資和外資,實行統一的管理政策,但對于資本項目下的外匯管理,由于我國仍然實行嚴格審批的管理政策,同時,區內企業資本的流出和流入會對全國的國際收支產生影響,因此,對區內資本項目外匯管理仍然區分中資企業和外商投資企業,實行不同的外匯管理政策。比如:境外投資和借用外債,實行與區外一樣的區別管理政策。 問:保稅區內以何種貨幣計價結算? 答:為了實現保稅區的功能,做到與海關有說長道稅務政策的相配合,我們在《辦法》中規定:貿易項下進出保稅區的貨物,必須以外幣計價結算;區內機構自用的日常用品從區外進入保稅區,以及房屋土地的批租、租用,可以外幣計價結算,也可以人民幣計價結算;區內企業之間可以外幣計價結算,也可以人民幣計價結算;區內行政管理機構的各項規費,應當以人民幣計價結算。 問:保稅區內的企業如何開立外匯帳戶? 答:保稅區外匯帳戶分為兩類:一類是外匯基本帳戶,一類是特定用途的專用外匯帳戶。 (一)基本帳戶的開立: 區內企業持《保稅區外匯登記證》,自主選擇一家區內金融機構開立一個辦理日常轉帳結算和現金收付的外匯基本帳戶。為了保障保稅區功能的實現和外匯資金的封閉管理,《辦法》中進一步強調,區內企業不得開立兩個以上(含兩個)的外匯基本帳戶;不得在其他保稅區開立外匯基本帳戶。 (二)專用外匯帳戶的開立: 專用外匯是企業因特殊用途需要開立的外匯帳戶。如貨款項下的貸款帳戶等。區內企業開立專用外匯帳戶,可以持《保稅區外匯登記證》在區內任何一家金融機構開立特定用途的專用外匯帳戶。如需要在其他保稅區開立專用外匯帳戶的區內企業須向所在地外匯局申請持在地外匯局的批準年到開戶地保稅區外匯局申請,持開地保稅區外匯局的批件辦理開戶手續。 無論是外匯基本帳戶,還是專用外匯帳戶,未經外匯局批準,均不得在保稅區外的金融機構開戶。 問:保稅區內企業如何辦理購匯手續? 答:保稅區內企業的一切外匯收入必須調回保稅區內,或保留外匯,或賣給區內的外匯指定銀行;未經外匯局批準,不得將外匯存放在區外,也不得將外匯賣給區外的外匯指定銀行。 保稅區內企業必須按規定通過區內外匯指定銀行辦理購匯手續。 區內企業經營范圍內用匯,持年檢合格的《保稅區外匯登記證》、支付協議或合同、境內或區外金融機構和非金融機構的支付通知書、規定的有效憑證和商業單據,從其外匯帳戶中支付。沒有外匯帳戶或外匯資金不足的區內企業,其經營范圍內的各項用匯,必須持年檢合格的《保稅區外匯登記證》和《結匯、售匯及付匯管理暫行規定》中規定的有效憑證和有效商業單據到區內的外匯指定銀行兌付。 問:貨物進出保稅區如何辦理核銷手續? 答:貨物進出保稅區視同進出口,由保稅區外的企業辦理核銷手續,保稅區內的企業不辦理核銷手續。具體辦法是:貨物從保稅區以外進入保稅區或從保稅區進入區外,由保稅區外的企業按照《出口收匯核銷管理辦法》和《進口付匯核銷管理暫行辦法》辦理出口收港發進口付匯核銷手續。貨物從保稅區運到境外,或人境外運抵保稅區,區內企業不辦理核銷手續。區內企業委托區外企業代理出口的,由區外企業按照規定辦理出口收匯核銷手續后,持代理協議將外匯原幣劃轉區內企業;區內企業委托區外企業代理進口的,區內企業持代理協議和外匯局的核準件將外匯匯往區外企業,由區外企業按照規定辦理進口付匯核銷手續。因為經貿部門和海關規定,區內企業不得代理區外企業出口,因此《辦法》只對代理進口進行了規定;區內企業代理區外企業進口的,由區外企業持代理協議將外匯匯往區內企業,同時按照規定辦理核銷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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