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秦諸家對鬼神迷信有不同的看法,法家韓非的看法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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韓非通過對《老子》的解釋,闡明了他的唯物主義自然觀。他認為“道”和“理”是有區別的:“道”是萬物發生發展的根源,同時又是自然界根本的總規律,而“理”是用來區別事物性質的特殊規律。不過韓非所說的“理”,只是指事物外部的性質和條理,并不是事物內部的聯系。韓非說:“萬物各異理而道盡稽萬物之理。”就是說:各種不同的事物,各有其特殊的規律,所有萬物的特殊規律,共同體現了自然界根本的總規律。韓非強調按照規律辦事,稱為“緣道理”。他說:“夫緣道理以從事者,無不能成。”又說:“今眾人之所以欲成功而反為敗者,生于不知道理而不肯問知而聽能。”這里認為做事的成敗關鍵,就在于“知道理”和“緣道理”。韓非在解釋《老子》“禍兮福之所倚,福兮禍之所伏”這話時,指出對立面的相互轉化是有條件的。他說“人有禍則心畏恐”,因而“行端直”、“思慮熟”,因而“得事理則必成功”;反之,“人有福”,“驕心生則行邪僻而動棄理”,“動棄理則無成功”(《韓非子·解老篇》)。他認為禍與福的互相轉化,關鍵在于人的主觀努力,決定于“得事理”或“動棄理”,也就是決定于是否能夠按照客觀規律辦事。這是對《老子》辯證法思想的重要發展。韓非在他那個時候認識到要按客觀規律辦事,這是難能可貴的。他指出農業生產的增長,不外乎依靠“天功”和“人為”。“風雨時(適時),寒溫適(適時)”,因而取得“豐收之功”,這是“天功”的作用。“不以小功妨大務,不以私欲害人事,丈夫盡于耕農,婦人力于織?”,這樣由于勞動力合理分配和勞動者努力生產,提高了生產力,這是“人為”的作用。而頭等重要的是,“舉事慎陰陽之和,種樹節四時之適,無早晚之失、寒溫之災”(《韓非子·難二篇》),就是說生產者必須不違背自然變化的規律,把握種植的季節,不誤農時,同時注意防止自然災害,從而保證豐收。這樣就使“人為”適應“天功”而起更大的作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