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下還屬法學方面的小菜鳥,各位大蝦敬請指導賜教1。法人也有國籍嗎?跨國公司的國籍是總公司所在國家的國籍嗎?2。精神病人和癡呆癥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他們獨立為的法律行為是效力未定的行為,他們的利益關系人舉證其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而主張他們之間的行為無效,可否?還是一定得要他們的監護人追認才能認定行為的效力呢?3。某人被宣告為失蹤人已滿4年,在沒有利害關系人的申請的條件下,法院是否可以直接宣告其死亡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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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人當然具有國籍。法人的國籍是按照法人注冊登記地的國籍為準。2。民法通則第13條規定:"不能自己辨認行為的精神病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動。"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進行與他的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活動;其他民事活動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第14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監護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第17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員擔任監護人:(一) 配偶;(二) 父母;(三) 成年子女;(四) 其他近親屬;(五) 關系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愿意承擔監護責任,經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 效力待定的合同,有二種:一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10歲以下或精神病人)訂立的合同,經法定代表人追認后有效。但純獲利的合同如贈與,或與其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相適應而訂立的合同除外。二是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的合同,未經被代理人追認,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法律效力,由行為人承擔。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合同,必須經他們的監護人追認才有效。如果其監護人不做意思表示,視為拒絕追認。3。不可以。應為宣告死亡的法律要件包括:民法通則第23條規定,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他死亡,一、下落不明滿四年,二、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從事故發生之日滿二年的,戰爭期間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時間從戰爭結束之日起計算。 可以申請宣告死亡的利害關系人的順序是:1、配偶;2、父母、子女;3、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4、其他有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人。前一順序的利害關系人沒有申請死亡宣告的,后一順序的利害關系人不得申請。更多法律問題請瀏覽法易行法律咨詢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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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人也有國籍;跨國公司的國籍一般是總公司所在國家的國籍;2、精神病人和癡呆癥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他們獨立為的法律行為是效力未定的行為,他們的利益關系人舉證其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而主張他們之間的行為無效,當然可以,本來就是無效行為,而不是待定行為;3。某人被宣告為失蹤人已滿4年,在沒有利害關系人的申請的條件下,法院不能直接宣告其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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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話,法國人的國籍就是法國。
熱心網友
關于法人是否也象自然人那樣可以具有國籍,在學者中間雖有爭論,但多數學者認為法人的國籍這個概念十分必要。至于確定法人國籍的標準,英美國家的學者一般主張以法人的成立地為標準,歐洲大陸國家的學者一般主張以法人的本座為標準。跨國公司的國籍在學術界有設立說和住所說等,設立說就是按照法人的登記注冊地確定國籍(我國采用此方法),住所說就是總部所在地(大陸法系國家多用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