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002借了筆錢給別人,當時他也寫下了欠條,說是03年7月還的,可現在都05年8月了,想起來好象法律上有個訴訟時效2年的規定,現在超過了,這么說,如果打官司的話,法院也不會判我勝訴的,是么?謝謝

熱心網友

如果他仍然認可欠 你的錢,而不提出時效的問題,那么,是沒有什么問題的。如果他可能以時效為理由抗辯你,那么你應該,實現取得你曾經多次追要款項而他一再拖延的證據,在這2年中,你如果曾經要過一次,那么,應該從要 這一次時間,順延2年時效。 也就是說,只要你證明了曾經追要,就不存在超過時效的問題。

熱心網友

這個還要看情況。 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1)訴訟時效因提起訴訟,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2)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后6個月內,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訴訟時效期間繼續計算。(3)最高法院法復(1994)3號批復,債務人在約定的期限屆滿后未履行義務,而出具沒有還款日期欠款條,應認定訴訟時效中斷。債權人在訴訟時效中斷后一直未主張權利,訴訟期間則應從債務人所寫欠條之日起第二天開始重新計算。 所以要看一下,在這個期間你有沒有向他主張權利或者是在時效到來之前6個月有沒有發生使得權利不能行使的情況。另外根據最高法院法復(1997)4號批復,超過訴訟時效期間,當事人雙方應就債務達成還款協議的,應當依法予以保護。還要看你們有沒有再次達成有關的協議。。

熱心網友

是的,但如果他當眾承任欠你錢了,那么訴訟時效就從新計算!想辦法讓他承任吧和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