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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注意票面利率的區別一般來說,可轉債的票面利率要比其它債券和銀行存款利率低,然而,不同的可轉債的票面利率和利率遞增方式仍有區別,投資者在閱讀募集說明書時應十分注意。可轉債的利率水平一般不是固定不變的,一般呈每年遞增的趨勢,每年上調的幅度在募集說明書中都有明確的說明,注意,對于已經轉換為股票的公司債券一般不再計息。利息的計算公式為:I=B×IrI:為支付的利息額B:為可轉債持有人持有的可轉債票面總金額Ir:為按募集說明書條款所規定的執行利率二、募集說明書中所包含的條款如上所述,在可轉債的募集說明書中可能包含贖回條款、回售條款及強制轉股規定。在閱讀說明書時,應注意該可轉債是否包含了上述幾個條款,具體條款的實現條件如何。因為在上述三個條款中,贖回條款和強制轉股規定是對債券發行人有利的,而回售條款才對債券持有人有利,應特別注意各個條款中所包含的具體內容。三、可轉債轉換時機的確定如何確定可轉債的轉換時機?有一個簡單的判定方法,就是在可轉換債券的轉換期內,市場上該公司的股票價格不能低于購買可轉債的價格與轉換價格之和,并且這部分差額還應能抵消利率差所帶來的損失,此時便成為可轉債的轉換臨界點,當該公司股票價格升高時,投資者便可以獲得比銀行存款更高的收入水平,便可進行轉換。四、注意轉換價格可轉債由于是一種利率較低的債券,由于公司股票未上市的原因,投資者持有債券而不能進行轉換的時間越長,帶來的利率差損失越大,所以,可轉換債券一般作出了一些規定,如實際上市時間的不同,而對可轉換債券的初始轉股價進行調整。由于股份公司在年中、年末一般會有增發新股、配送股的行為,會導致股票單位價值攤薄,債券發行人也會將可轉債的轉股價相應的作些調整。五、如何計算可轉債的轉換價格?如上所述,假設一家公司發行5年期可轉換公司債,票面利率為1%,發行時間為1996年1月1日,發行時設定轉股價為10元,預計可轉換時間起于1997年1月1日,該公司總普通股股本10萬股,在1997年1月1日增發新股1萬股,每股9元,并且每股派送新股0。2股 ,每股配售新股0。3股,每股8。5元。根據上述條件,我們計算該債券的轉換價格為:第一步、若只配送新股時,轉股價調整為=初始轉股價÷(1+送股率)=10/(1+20%)=8。33元第二步、增發新股或配售股時,轉股價調整為=(初始轉股價+配股價或增發價*配股比率或增發比率)÷(1+配股比率或增發比率)第三步、如上例,幾項同時進行時,轉股價調整為=(初始轉股價+配股價或增發價*配股比率或增發比率)÷(1+配股比率或增發比率+送股率)=(10+8。5*30%+9*10%)/(1+0。3+0。1+0。2)=8。4元以上只是對于在一級市場上購買可轉債的轉換價格,對于在二級市場上購買的可轉債,轉換價格公式如下:二級市場上購買的可轉債轉換價格=(1+溢價比率)*轉換價格因此,由于公司股本的變動,會導致轉換價格的變化,在不考慮市場利率的情況下,投資者在該公司股票價格高于調整后的轉換價格后,便可以實行轉換獲得轉換溢價收入。由于可轉換債券一旦轉換成股票,一樣會增加股票的流通盤,對市場資金面一樣有壓力,況且其利息比較低,通常情況下轉換成股票的比例是非常大的,因此它對市場的壓力不亞于增發,雖然目前還沒有嚴重到像增發一樣引起市場下跌,但隨著數量的增多,這種負面影響也會逐漸增強。若管理層不能有效控制這種趨勢,發行可轉換債券一旦泛濫,投資者又要警惕可轉債所帶來的風險。首先在發行上實行了核準制,只要符合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的條件,就可申請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這大大降低了發轉債的門檻。同時頒布的實施辦法及其配套文件對可轉換公司債券發行、上市、轉股等相關活動作了比較詳細的規定。新辦法的公布為上市公司融資又打開一個大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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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注意票面利率的區別 一般來說,可轉債的票面利率較之于其它債券和銀行利率為低,然而,不同的可轉債的票面利率和利率遞增方式仍有區別,投資者在閱讀說明書時應十分關注。 可轉債的利率水平一般不是固定不變的,一般呈每年遞增的趨勢,每年上調的幅度在募集書中都有明確的說明,注意,對于已轉換的公司債券一般不再計息。 2、募集書中所包含的條款 在可轉債的募集說明書中可能包含贖回條款、回售條款及強制轉股規定。在閱讀說明書時,應注意該可轉債是否包含了上述幾個條款,具體條款的實現條件如何。 須知,在條款中,贖回條款和強制轉股規定是對債券發行人有利的,而回售條款才對債券持有人有利,應特別注意各個條款中所包含的具體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