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行婚姻法規定,夫妻分居兩年就可以判決離婚。但是,什么才是最有力的證明兩者確實是分居了呢?暫住證,鄰居證明,工作單位證明,后者需要出庭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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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證明夫妻分居的常見證據1、一方在外居住的房屋租賃合同;2、雙方簽訂的夫妻分居書面協議,一定是要書面的,口頭協議必須對方承認;3、一方向另一方發出的書面分居文書,最好是用快件性質郵寄,在備注欄里注明“分居”,并且保留郵寄憑證,從郵寄之日起到提起離婚期間屬于夫妻分居時間;4、雙方來往的書信、電子郵件等能證明雙方感情不和分居的事實;5、人證也可以,比如雙方都認識的朋友或者親戚,不過因為證人往往和為其作證的一方有利害關系及分居是夫妻“私事”,所以單獨的證人證言難為法院采信,要輔佐以其他的證據。離婚訴訟,雙方當事人必須到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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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于原告提出的主張,通常情況下法官都會要求被告核實該情況是否屬實。如果被告認可就簡單多了。經雙方核實的事情無需再舉證證明。如果被告不認可,則原告負有舉證的責任或正申請法院調查。法院到原、被告住所的街道辦事處、或附近鄰居調查便可以知道具體情況。但被告對提出分居不夠兩年的答辯也負有舉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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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問題很難舉證。只有夫妻雙方都承認才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