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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在20多年前,在世界上最早創立了“沉默權”的國家——英國,由于受到愛爾蘭共和軍恐怖主義組織的頻頻襲擊,便不得不開始去正視和考慮這樣的一個問題:“沉默權”,是否應該修理修理了?于是,在英國,一項名為“有限沉默權”的刑訴司法新規則,便終于應運而生。  什么是“有限沉默權”?英國緣何會遭到恐怖主義的困擾?看來,這故事還得要從頭說起。  在煙波浩瀚的北大西洋海面上,星羅棋布地散落著上萬個美麗的島嶼。其中,距離英倫三島西面不遠,有一個面積約只有不列顛島1/3的小島,名叫愛爾蘭。  中國素來有句古語,叫做:“遠親不如近鄰”。但英倫三島與愛爾蘭這一對鄰居,卻自古以來就是一對不共戴天的冤家。  我們的世界法律之旅,現在就來到了愛爾蘭的首都——都柏林。  雖然風光極其優美,但今天卻依然貧窮落后的愛爾蘭,在它千余年的歷史上,最顯著的特點便只有三個:音樂、宗教和苦難。千百年來,愛爾蘭的“踢踏舞”風靡全球,而都柏林,則一直是享譽世界、比美維也納的“音樂之都”。但千百年來,愛爾蘭卻一直被其緊鄰的英國地主們無情地劫掠、壓榨和屠殺,再加上根深蒂固的天主教與英國新教的宗教沖突,種種是是非非、恩恩怨怨交織在一起,很不幸,令愛爾蘭民族的血液中,世世代代,遺流下一種對英格蘭人無窮無盡的仇恨。  更為不幸的是,歷史曾無數次地證明過:那些貧瘠落后而又充滿仇恨的山溝里,長不出奶牛和蜂蜜——即公平、正義、博愛等人類最偉大的理想;相反,卻可以盛開出遍地如火如荼、美麗而有毒的罌粟花——恐怖主義。歷史上,愛爾蘭對英國的恐怖主義活動可說是源遠流長了,雖然,你可說一手播下了這些邪惡種子的英國人是自食其果,但當年,愛爾蘭共和軍游擊隊策劃的無日無休的汽車炸彈、街頭槍戰、綁架暗殺、殘害無辜等暴行,卻實在也為全人類的文明所不容。  恐怖主義是對全人類生命和良心的藐視!恐怖主義是對全世界秩序與和平的挑戰!于是,近十余年來,英國刑事司法制度的鐘擺,便從歷來的偏向“保護公民權利”的那一邊,開始反過來,向有利于“打擊犯罪”的那一邊傾斜。  追尋著歷史的足跡,我們的法律之旅現在又來到了倫敦。  1988年,英國政府就以“沉默權嚴重阻礙犯罪調查”為理由,通過了一項《刑事證據法令》,對沉默權的適用范圍做出了重大的限制。例如:假若在嫌疑人身上或住處發現與犯罪有關的物品或痕跡,又或者嫌疑人被發現在犯罪現場或附近,而他又不肯解釋原因時,法庭都可以據此法令,而作出對嫌疑人、被告人不利的推斷。  “一國兩法”?此《法令》一出,全英國馬上出現一片激烈反對的聲浪。當時,人們曾普遍擔心,“限制沉默權”會導致警察暴力的濫用和冤假錯案的增多。但在恐怖主義分子一片激烈的槍聲、爆炸聲中,慢慢地,支持“有限沉默權”的呼聲便終于占了上風。1994年11月,英國議會,這個一貫以保守著稱的立法機構,終于毅然決定對英國發明的沉默權規則,進行一次頗具現實性的改革。當時,在大笨鐘下的這座英國議會大廳里,英國上議院曾以大比數票數通過了一部《刑事司法和公共秩序法》。該法律,把《刑事證據法》中關于限制沉默權的4條條文,幾乎是原封不動地明列在它的第34至37條中。  對此舉熱烈歡呼的,自然是英國廣大的司法警員,還有,許多蒙受過恐怖主義犯罪活動慘禍的受害者和被害人的家人。  但,打那以后開始,歡呼過后,英國的警察、法官們便要比別國的同行們多了一點麻煩,即:當他們一方面要“依法”向被告人宣讀 “你有權保持沉默”的同時,另一方面,卻又要“依法”向被告人說明——在某些特定的情況下,你“保持沉默”便即是有罪——“您自己看著辦吧”!  英國對沉默權規則的這一重大改革,不可避免地在國際法律界引起了極大的震動和廣泛的批評。許多法學家批評它轉移了舉證責任,損害了“無罪推定”的人權原則,并批評它容易導致警察權力、暴力的濫用等等,有的法學家更悲憤地說:“沉默權這一古老的文明,將被消滅于曾誕生了它的那個國家!”而這時候,有一個犯罪嫌疑人更是趁機起哄,把英國政府告到了歐洲人權法院。一時間,歐洲法學界的空氣變得緊張起來。  1996年2月8日,歐洲人權法院接到了一宗英國人默里(MURRAY)訴英國政府的上訴案。上訴人默里稱:北愛爾蘭地區法院依照英國那部限制沉默權的“惡法”,對他被拘捕審訊期間“保持沉默”的行為,作出了有罪的推論和判決,是對《歐洲人權公約》第6條(公正審判)明顯的違反和侵犯。  歐洲人權法院本來對英國的“限制沉默權”也頗有微詞,但出于審慎的考慮,卻也不愿公開站出來對這一項改革說三道四。現在,默里的起訴,卻把人權法院逼到了墻角!經過激烈的爭議,歐洲人權法院十二名大法官最后以7∶5的多數票作出了一項巧妙的裁決,判決書說:即使英國法官對嫌疑人的沉默作出了“不利的推斷”,也并不構成對《歐洲人權公約》第6條——“保證被告人能得到公開、公平、公正審判的權利”——的侵犯。“默里訴英國”一案,就此被連消帶打地駁回。  “限制沉默權是否等于侵犯了人權?”,對這一個尖銳的問題,歐洲人權法院終于給出了一個“不等式”的“說法”。  盡管世人對歐洲人權法院的判決批評為“模棱兩可”,但“兩岸猿聲啼不住,輕舟已過萬重山!”至此,英國“限制沉默權”的改革,看來,是已成功地經受了一次挑戰和考驗。  或許,英國司法改革的這一小步,日后,又勢必會發展成為人類文明的一大步?  有趣的是,英國這邊才剛剛風平浪靜,而美國那邊,“沉默權”問題卻又風云再起。  風波的源頭,來自于一宗著名的“迪克森訴合眾國案”。  查爾斯·迪克森是一個銀行搶劫犯。1997年,他經不起幾個損友的誘惑,參與了持械搶劫弗吉尼亞州的一家銀行。但他的運氣卻是糟透了,才一動手,便被警察發現,接下來便是被繳械、被一副冰冷的手銬戴上了手腕。懊悔不已的迪克森,在警察還未來得及宣讀他的權利時,便迫不及待地一五一十地對警察作了坦白認罪并供出同伙。后來,根據他的口供,在縣法庭上,他被判處一項盜竊罪和三項非法使用槍支罪。如果4項罪名都成立的話,那么,這個倒霉蛋蹲大牢的日子,預計最少不會低于20年。  但此時,麻煩出現了。這麻煩是什么?想讀者們也一定早就明白。這麻煩就出在:拘捕了迪克森的那位聯邦探員,事實上,是從未有對迪克森宣讀過他的權利,即依足程序告知他那條著名的“米蘭達警告”——“你有權保持沉默”!后來故事的發展,其全部情節,便幾乎是與“米蘭達案”一模一樣的翻版。  先是一個律師找到了迪克森。然后,迪克森聽到了一堂有關“沉默權”的普法教育課。再然后,迪克森也如30多年前的米蘭達那樣地蹦了起來,狂叫:“告那家伙”!  弗吉尼亞州東部地區法庭很不情愿地受理了這宗似曾相識的上訴案。案情一清二楚,答案一目了然,有大名鼎鼎的“米蘭達案”的經典判例在上,任何美國法官,不管你高興不高興,你所能做的事,都只能是不假思索地遵循先例,把迪克森宣布無罪釋放。  但弗州的法官們是心有不甘:歷年來在美國,像此類的案件實在是太多了!僅僅是因為警察在執法時犯了一點點無傷大雅的小錯,僅僅是因走錯了一小步程序,便要讓那些罪證確鑿甚至是惡貫滿盈的罪犯們逍遙法外?更可怕的是,放虎歸山之后,這些罪犯們絕少會從此洗手不干。相反,他們的反偵查經驗更豐富、賊膽往往會更包天,日后再有恃無恐地去犯案,對社會勢必會造成更大的禍害!面對著這些很不想放但卻又不得不放的匪徒們,美國的法官們,往往是窩了一肚子的火。  于是,心懷怨憤的弗州法官,便一腳把皮球踢給了聯邦第四巡回法庭。而不出所料,第四巡回法庭的判決,便果然是嚴厲地、毫不客氣地給了迪克森當頭一棒!  巡回法庭的判決書說:根據1968年美國國會頒布的《犯罪控制混合法令》:“被告人出于自愿的坦白,可以在審判中采用為對其證罪的證據,即使是未向被告人告知他們的權利”。據此法令,駁回迪克森的上訴:警員無錯!迪克森還是有罪!還是該被投入漫長的牢獄!  迪克森和他的律師當場嚇傻了眼。  原來,鮮為人知的是:在美國,居然還有這樣一部與“沉默權”相反的法律!   原來,1968年,也就是在著名的“米蘭達規則”剛剛確立兩年后不久,美國國會參眾兩院又通過了一部法律,就是上述巡回法庭援引過的《犯罪控制混合法令》(又簡稱為3501法)。該《法令》規定:為了更有效地打擊犯罪和控制犯罪,警員在執法的時候,即使沒有向犯罪嫌疑人告知“米蘭達警告”,法律也允許警察有權要求疑犯自動坦白罪行。  盡管在美國,這一把有利于警員的尚方寶劍塵封已久,亦幾乎從來都不曾有人去認真舞動過,但,出于對“沉默權”規則放縱了不少罪犯的看不順眼,聯邦第四巡回法庭的法官們,便決心要重新擦亮這把寶劍,并打算趁機拿迪克森來開刀。他們斬釘截鐵地宣稱:由于該《法令》的制定時間在“米蘭達規則”之后,所以:依照慣例,可以認為——這一法律已經取代了“米蘭達規則”。換言之,“米蘭達規則”——“你有權保持沉默”的說法,早就已經失效、過時、下課了!送本3501法令給你,蹲在牢里好好讀讀吧。  法庭的判決一出,美國是想像得出的一片嘩然。許多民眾是暴跳如雷,而許多警察卻是在熱烈歡呼。而迪克森卻是別無選擇,不是魚死,就是網破!于是,官司便不可避免地打到了聯邦最高法院。  美國法律界,一場對“沉默權”規則史無前例的大挑戰終于開始了。  想起來確實是有點兒好玩。世紀之交,正當中國人在地球的這邊熱烈地爭議著“沉默權”應否上崗的時候,在地球的那一邊,美國人卻正在同樣熱烈地爭議著——“沉默權”應否下課?  我們現在,又再次來到了華盛頓的聯邦最高法院大門外。  公元2000年,6月26日,美國東部時間下午2時,聯邦最高法院9名德高望重的終身大法官,在全球刑事司法界和民權組織的屏息注視下,開庭審理了沸沸揚揚的“迪克森訴合眾國”一案。  美國司法的“九頭鳥”,當日,又一次,成為了舉世矚目的明星。  本案開庭的時候,當年制定了那條家喻戶曉的“米蘭達規則”的沃倫大法官已經作古,今日的首席大法官、“九頭之頭”的寶座,已換了威廉·倫奎斯特來坐。倫奎斯特此人一貫以保守而著稱,在其數十年的法槌生涯中,曾無數次地對“沉默權”提出過殺氣騰騰的批評。這次,“米蘭達規則”的命運落在他的手里,規則是否會重新改寫?歷史是否會出現倒退?盡管在九頭鳥之中也還有許多激烈對立的意見,但最后,究竟是“鹿死誰手”?這一場審判的大結局又將會是如何?這就極富懸念、極其刺激地引起了全世界的關注。  對迪克森這個倒霉蛋的命運,此時,已根本沒人有空去理會了。美國人最關心的是:倫奎斯特大法官,是否會趁機掄起3501法的尚方寶劍,去廢掉“米蘭達規則”的武功?去讓已有30余年歷史的“沉默權”下課?許多熱烈支持“沉默權”的美國民眾,是恐懼地等待著開庭;而許多激烈反對“沉默權”的美國警察,卻是在暗暗想像著——明日世界各大報章的頭條!  戲劇性的一刻,終于在傍晚時分出現——  “你有權保持沉默。你所說的一切都可能在法庭上用作不利于你的證據!”  首席大法官倫奎斯特在宣布判決前,出乎所有人意料地,慷慨激昂地高聲宣讀了這一舉世聞名的規則。然后,他用所有人都深感意外的語調繼續強調道:“30多年前,由沃倫大法官領導的聯邦最高法院,在‘米蘭達訴亞利桑那州’一案中所確立的規則,植根于美國憲法之中,因此,不能為國會立法所廢棄或取代……”  他語重心長地接著指出:“米蘭達規則,已成為我們國家文化的一部分,而已深深地銘記在警察的日常生活中……聯邦最高法院借此案例(迪克森案)再次旗幟鮮明地表示:保護犯罪嫌疑人不得被強迫自我歸罪,對于美國法律和美國生活來說,是不可或缺的!”  最后,他莊嚴宣布:“聯邦最高法院對本案,以7∶2的懸殊票決,堅持那條具里程碑意義的規則。即再一次重申:警察對犯罪嫌疑人進行訊問之前,必須對其宣讀‘米蘭達警告’”。  許多美國的民眾,當場爆發出一陣陣巨大的歡呼!  而許多美國的警員,卻長長地、重重地嘆了一口氣。  私下里,“全美警察協會”對此判決表示憤怒和失望!而公開場合,聯邦總檢察長、前司法部長雷諾女士則表示:對此判決保障了美國一項優良的司法傳統而感到高興。  或許,還是前紐約警察總監帕特里克·默菲說的一句話最有風度而又最耐人尋味。他說:“在一個民主社會里當警察,是我們特殊的榮幸”。而這句外交辭令背后的潛臺詞,卻分明在無可奈何地嘆息:在美國,警察這份工,真的不易混!  不管怎么樣,“沉默權”在美國的命運,終于是“有驚無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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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國在世界上最早創立了“沉默權”的國家——英國,由于受到愛爾蘭共和軍恐怖主義組織的頻頻襲擊,便不得不開始去正視和考慮這樣的一個問題:“沉默權”,是否應該修理修理了?于是,在英國,一項名為“有限沉默權”的刑訴司法新規則,便終于應運而生。沉默權的由來:許多人對“你有權保持沉默”這句美國警察式的告知已耳熟能詳,甚至把沉默權等同于美國的“米蘭達規則”。其實,據有關學者考證,從立法上最早確立沉默權制度,起源于17世紀的英國。當時星座法院在審理約翰。李爾本出版煽動性書刊案時,以被告人拒絕宣誓為由,判定被告人犯有蔑視法庭罪。但兩年后議會掌權,議會經審理認為星座法院的判決不合法,并判決禁止在刑事案件中強迫被告人宣誓,其理由是:任何人都不得被強迫宣誓回答使他的生命或自由處于危險之中的問題,隨后被告人有權保持沉默遂成為英國刑事訴訟中的一項制度。但一提及沉默權卻不能不提美國的沉默權,由其是將沉默權制度在美國推到極限的“米蘭達規則”。1996年由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對米蘭達等四起案件一并進行了評議,于1966年6月13日由美國最高法院的9名大法官以5比4的表決結果確立了著名的“米蘭達規則”,其要求警察在對犯罪嫌疑人進行訊問前,必須先告知四句話:你有權保持沉默;如果你選擇回答,那么你所說的一切都將用作對你不利的證據;你有權要求律師在訊問時在場;如果你沒有錢雇請律師,將為你指定律師。如果警察在訊問犯罪嫌疑人之前沒有向他作上述的告之,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將被法庭作非法取證被排除。米蘭達規則把英國17世紀確立并由美國憲法第五修正案重申的以“反對強迫性自我歸罪”為基本內容的“默示”的“審判”沉默權制度演變為“明示”的“審訊”沉默權制度,從而使西方沉默權制度發展到了“顛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