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說:維護正義是我的天職;警察說:懲惡揚善是我的天職;檢察官說:決不冤枉一個好人也決不放過一個壞人,是辦案的精髓;至于法學家和監獄管教說了些什么我就不清楚了??傊麄兌寂c“法”有關,是在“法”的精神指引下開展各自的工作。那么,究竟什么是法的精神?我想知道比較科學的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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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應該和國家的自然狀態有關系;和寒、熱、溫的氣候有關系;和土地的質量、形勢與面積有關系;和農、獵、牧各種人民的生活方式有關系。法律應該和政體所能容忍的自由程度有關系;和居民的宗教、性癖、財富、人口、貿易、風俗、習慣相適應。最后法律和法律之間也有關系,法律和它們的淵源,和立法者的目的,以及和作為法律建立的基礎的事物的程序也有關系。應該從所有這些觀點去考察法律……這些關系綜合起來就構成所謂‘法的精神’?!?孟德斯鳩在論的法的精神中是這樣描述的?! 【褚辉~給人以強烈的主觀色彩,至少在漢語中是如此,它與人微言輕客觀存在的物質是相對應的哲學范疇。但如果誤以為法的精神也是主觀的人的思想,那就是完全誤解了孟德斯鳩。在孟德斯鳩那里,精神恰恰是一種客觀的事物之間的本質聯系。法的精神就是以人為本,自由,民主的精神。它表現在四個方面: 第一,法是否合理? 我們很難說清法究竟是對,還是錯?因為它總是維護一方面利益而損害到另一方面的利益;就好比最古老的《漢謨拉比法典》,維護了奴隸主的利益,但卻損害了奴隸的利益。在專制社會,皇帝的一句話就是圣旨,是萬能的法。當然,這樣主觀臆斷的法只是制造冤假錯案,搞得天下不得安寧;沒有人是萬知萬能的,法決不能只是一個人的法! 第二,法是否能得生最大程度的普及? 有人說過“不知者無罪”,法若得不到普及就不能稱之為法。世界各國有不同的法律條文,美國是聯邦自治,地區之間各有各的法,在這個地方行得通的行為,到另一個地方可能就要被禁止了;看來法也是因地而異,但是不管怎樣,制定法規的人都要有告知義務,就好比商場明碼標價,公路兩旁的限速招牌;人們都要有知情權,這就要做好普法工作;只有讓人們知法,懂法,才會自覺守法。 第三,法的尊嚴能否得到維護? 法的強制性是法的神圣不可侵犯的尊嚴。再好的法律,如果得不到執行,也不過一句空話。畢竟,人類社會的法律不同于自然界的法則。自然界的法則,立法與執法互為一體,也就是說自然界的意志和永不停息變化的力量合而為一;因此才形成自然法則的不可抗拒性。與之相比,人類社會的法律就沒那么幸運了。在專制社會總有特權階層貪贓枉法,總會有人逍遙法外;即便在現代社會,也會由于一些人的失職而不能公正執法,褻瀆了法的尊嚴。 法并不是冷酷無情的。任何時候,犯法的人,等待他們的只有監獄和地獄;但是法的存在不是為個懲罰人,而是為了教化人;讓犯罪者在痛苦,孤獨中覺醒,棄惡從善。一旦,法失去教化的意義,單純成為一種懲罰的手段,就將變得毫無意義。明清十大酷刑 ,刑訊逼供,殘害無辜,罪大惡極!那不是守法,而是自掘墳墓!切記,懲惡揚善才是真正維護法的尊嚴! 第四,是否需要變法? 國不可一日無法,法不可一成不變。當舊法不能適應新的形勢時,就必然變法。歷史上有名的商鞅變法,王安石變法, 戊戌變法都是在改革舊法,也只有不斷的進行社會改革,才能防患于未然,才能避免“天下大亂”的局面。因此,英明有為的政治家必然致力于社會改革,為人民謀福利。 當然法也有無奈的時候,當一切社會矛盾不可調和的時候,大起義,大革命就不可避免的爆發了。它們打破舊的秩序,建立新的法制。 無論何時,法都有不應該是一個人或者少數人的法,而是公共意志的體現,自由的精神永不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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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百五十年前,法國啟蒙思想家孟德斯鳩的那部不朽名著《論法的精神》似乎都在回答著這個問題——“制約權力和維護權利.可見,法的精神來源于其強制的規范性,這也正是法區別于諸多意識、行為規范而立于社會之源泉。也正是因為有權力與權利之分,才有公法與私法之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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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慈母般的眼睛里,每一個個人,就是整個國家。這是法應當的精神。至于法官,警察,檢察官等怎么說,那是自己說的,不代表法的精神。法官會枉法,人都會犯錯誤,但是,法學界通行觀點:惡法非法。當然還差一句,我們沒有,人人都不必遵守那樣的法律。什么是惡法呢?就是違背人性,違反良心公平正義的法。人非圣賢,孰能無過?所以,不要把具體人和法的精神聯系起來。尤其是在現在的中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