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女方)、被告(男方),離婚案一審判決:準予原被告離婚,無共同財產,婚生女兒歸男方撫養,女方每月支付生活費150元至小孩成年,教育費和醫療費協商共同支付。原本男方是堅決不要小孩的,因為小孩還沒有滿兩歲(一歲零九個月了),但是小孩兒一直是由男方在撫養,且男方的經濟條件明顯優于女方,更利于小孩的成長。原告(女方)沒有住房,經濟收入低,不僅要工作還要上夜校讀大專。小孩判給了被告(男方),男方很有可能會上訴,請問各位法律界的專家或是有過類似經歷的朋友們,如果被告(男方)上訴的話,法院會重新發回審判還是維持原判呢?謝謝各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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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婚姻法第三十六條規定,離婚后,哺乳期后的子女,如雙方因撫養問題發生爭執不能達成協議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權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根據你描述的情況,考慮到男方的經濟實力、住房條件以及對孩子撫養的連貫性等因素,如果男方沒有證據表明自己的確不適合撫養孩子(如患有某些疾病等),一般法院會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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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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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于這個問題,是很難判斷的;對于孩子的撫養問題,法院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權。
熱心網友
本案中的焦點問題是年近兩歲的女孩歸男方還是女方撫養較為合適的問題。根據你所講述的案情,女孩已滿哺乳期,法律沒有硬性規定,必須由誰撫養。因此,法院判決給男、女任何一方都是合法的。本案如果我作主審法官,傾向判歸女方撫養,由男方協助女方解決住房問題,主要理由是不到兩歲的女孩,女性照顧要周全一些,有利于女孩的成長。但如果一審判決男方撫養,僅就這一點,上訴審沒有改判,發回的法定理由。
熱心網友
如果男方不存影響孩子成長的不利因素,一定維持原判。
熱心網友
不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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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審程序合理、運用法律正確二審法院應該不會改判的。
熱心網友
照你所說維持原判的可能性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