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騙購外匯行為:現行外匯管理條例未規定騙匯行為,刑法中規定了騙匯行為。1、偽造、變造海關報關單、進口證明、外匯管理部門核準件等憑證和單據的購匯;2、使用、買賣偽造、變造的海關報關單、進口證明、外匯管理部門核準件等憑證和單據的購匯;3、重復使用海關報關單、進口證明、外匯管理部門核準件等憑證和單據的購匯;4、明知用于騙購外匯而提供人民幣資金或者其他服務的購匯;5、以其他方式騙購外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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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謂外匯犯罪,刑法理論界幾無涉及。僅就筆者收集到的現有資料來看,學者的看法亦頗有分歧:有學者認為,外匯犯罪是對以外匯管理制度為犯罪客體,以外匯為犯罪對象的一類罪的總稱。外匯犯罪僅包括套匯罪與逃匯罪。至于走私外匯構成的走私罪的和倒賣外匯構成的投機倒把罪,雖然都以外匯為犯罪對象,但其所侵犯的客體卻不是外匯管理制度或不主要是外匯管理制度,而分別是國家進出口管理制度和市場管理制度,從而不屬于外匯犯罪。[1]有學者認為,外匯犯罪,是指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為了集團或局部利益,違反國家外匯管理規定,逃匯套匯,截留和挪用國家外匯,甚至非法倒賣外匯,從中牟取暴利,破壞金融秩序,后果嚴重的行為。[2]也有學者認為,所謂外匯犯罪,就是一切違反外匯管理法規,依法應受刑罰處罰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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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匯犯罪,刑法理論界幾無涉及。僅就筆者收集到的現有資料來看,學者的看法亦頗有分歧:有學者認為,外匯犯罪是對以外匯管理制度為犯罪客體,以外匯為犯罪對象的一類罪的總稱。外匯犯罪僅包括套匯罪與逃匯罪。至于走私外匯構成的走私罪的和倒賣外匯構成的投機倒把罪,雖然都以外匯為犯罪對象,但其所侵犯的客體卻不是外匯管理制度或不主要是外匯管理制度,而分別是國家進出口管理制度和市場管理制度,從而不屬于外匯犯罪。[1]有學者認為,外匯犯罪,是指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為了集團或局部利益,違反國家外匯管理規定,逃匯套匯,截留和挪用國家外匯,甚至非法倒賣外匯,從中牟取暴利,破壞金融秩序,后果嚴重的行為。[2]也有學者認為,所謂外匯犯罪,就是一切違反外匯管理法規,依法應受刑罰處罰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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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謂外匯犯罪,刑法理論界幾無涉及。僅就筆者收集到的現有資料來看,學者的看法亦頗有分歧:有學者認為,外匯犯罪是對以外匯管理制度為犯罪客體,以外匯為犯罪對象的一類罪的總稱。外匯犯罪僅包括套匯罪與逃匯罪。至于走私外匯構成的走私罪的和倒賣外匯構成的投機倒把罪,雖然都以外匯為犯罪對象,但其所侵犯的客體卻不是外匯管理制度或不主要是外匯管理制度,而分別是國家進出口管理制度和市場管理制度,從而不屬于外匯犯罪。[1]有學者認為,外匯犯罪,是指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為了集團或局部利益,違反國家外匯管理規定,逃匯套匯,截留和挪用國家外匯,甚至非法倒賣外匯,從中牟取暴利,破壞金融秩序,后果嚴重的行為。[2]也有學者認為,所謂外匯犯罪,就是一切違反外匯管理法規,依法應受刑罰處罰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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騙購外匯行為:現行外匯管理條例未規定騙匯行為,刑法中規定了騙匯行為。1、偽造、變造海關報關單、進口證明、外匯管理部門核準件等憑證和單據的購匯;2、使用、買賣偽造、變造的海關報關單、進口證明、外匯管理部門核準件等憑證和單據的購匯;3、重復使用海關報關單、進口證明、外匯管理部門核準件等憑證和單據的購匯;4、明知用于騙購外匯而提供人民幣資金或者其他服務的購匯;5、以其他方式騙購外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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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謂外匯犯罪,刑法理論界幾無涉及。僅就筆者收集到的現有資料來看,學者的看法亦頗有分歧:有學者認為,外匯犯罪是對以外匯管理制度為犯罪客體,以外匯為犯罪對象的一類罪的總稱。外匯犯罪僅包括套匯罪與逃匯罪。至于走私外匯構成的走私罪的和倒賣外匯構成的投機倒把罪,雖然都以外匯為犯罪對象,但其所侵犯的客體卻不是外匯管理制度或不主要是外匯管理制度,而分別是國家進出口管理制度和市場管理制度,從而不屬于外匯犯罪。[1]有學者認為,外匯犯罪,是指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為了集團或局部利益,違反國家外匯管理規定,逃匯套匯,截留和挪用國家外匯,甚至非法倒賣外匯,從中牟取暴利,破壞金融秩序,后果嚴重的行為。[2]也有學者認為,所謂外匯犯罪,就是一切違反外匯管理法規,依法應受刑罰處罰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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