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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謂"本名"?票據當事人未使用"本名"的,票據是否有效?持票人是否享有票據權利? 《票據法》第7條規定:"在票據上的簽名,應當為該當事人的本名。"《票據管理實施辦法》規定,本名是指符合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家有關規定的身份證件上的姓名。 這里的本名,是針對公民或自然人而言。符合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家有關規定的身份證件有,居民身份證、軍官證、警官證、文職干部證、士兵證、戶口簿、護照、港澳臺同胞回鄉證等。 按照上述規定,票據當事人在票據上簽章,應該使用本名,如果票據當事人使用別名、曾用名的,則該簽章無效,但該簽章無效對票據上其他真實簽章的效力不發生影響。 在票據實務中,票據當事人未使用本名,持票人是否享有票據權利,要視票據當事人進行具體分析。(1)出票人簽章未使用本名。個人支票有可能會發生這種情況。個人在銀行開立存款賬戶時,按《銀行賬戶管理辦法》的規定,銀行要審查個人的有效身份證件,因而個人在銀行的預留簽章一般會是其本名。出票人A以非本名B在票據上簽章,付款銀行因簽章與預留簽章不符不予付款,票據上沒有真實的承擔票據責任的債務人,票據實質上無效,因而不存在收款人C享有票據權利的問題。但收款人C可以請求出票人A承擔因使用非本名B而引起的民事賠償責任。(2)背書人、保證人在票據上的簽章使用非本名的,根據票據行為獨立性的特點,其不影響票據上其他真實簽章的效力。(3)收款人、最后被背書人名稱記載未使用本名的,則收款人或持票人提示付款簽章要么與收款人名稱不符,要么與有效證件上的名稱不符,銀行可以拒絕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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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據法》第7條規定:"在票據上的簽名,應當為該當事人的本名。"《票據管理實施辦法》規定,本名是指符合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家有關規定的身份證件上的姓名。這里的本名,是針對公民或自然人而言。符合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家有關規定的身份證件有,居民身份證、軍官證、警官證、文職干部證、士兵證、戶口簿、護照、港澳臺同胞回鄉證等。按照上述規定,票據當事人在票據上簽章,應該使用本名,如果票據當事人使用別名、曾用名的,則該簽章無效,但該簽章無效對票據上其他真實簽章的效力不發生影響。在票據實務中,票據當事人未使用本名,持票人是否享有票據權利,要視票據當事人進行具體分析。(1)出票人簽章未使用本名。個人支票有可能會發生這種情況。個人在銀行開立存款賬戶時,按《銀行賬戶管理辦法》的規定,銀行要審查個人的有效身份證件,因而個人在銀行的預留簽章一般會是其本名。出票人A以非本名B在票據上簽章,付款銀行因簽章與預留簽章不符不予付款,票據上沒有真實的承擔票據責任的債務人,票據實質上無效,因而不存在收款人C享有票據權利的問題。但收款人C可以請求出票人A承擔因使用非本名B而引起的民事賠償責任。(2)背書人、保證人在票據上的簽章使用非本名的,根據票據行為獨立性的特點,其不影響票據上其他真實簽章的效力。(3)收款人、最后被背書人名稱記載未使用本名的,則收款人或持票人提示付款簽章要么與收款人名稱不符,要么與有效證件上的名稱不符,銀行可以拒絕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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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本人有效證件名,票據當事示使用“本名”的,票據應當是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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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本人有效證件名,票據當事示使用“本名”的,票據應當是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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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本人有效證件名,票據當事示使用“本名”的,票據應當是有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