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未成交損失誰承擔?
熱心網友
在股票交易中,股民經常碰到這樣的怪事:自己的申報價格曾在盤中出現過,可最終卻沒有成交。他們不禁心生疑問:“這樣的損失誰來負?”根據滬深交易所“價格優先、時間優先”的競價交易原則,價位合適不一定就能成交。所謂價格優先是指買進申報,價格高的優先于價格低的;賣出申報,價格低的優先于價格高的。時間優先是指在相同價位上的申報,先申報者優先滿足。在計算機終端輸入申報競價時,按計算機主機接收的時間順序排列。所以,從委托、申報到撮合成交均需要按上述原則排隊等候,價位合適股票未成交的情況也會時常發生。有時由于電腦故障或證券營業部工作人員的失誤,也可能造成股票不能成交,由此造成的損失能否追償應具體情況具體分析。根據現行有關規定,電腦故障屬不可控制風險,股民向券商索賠缺乏直接的法律法規加以援用,取證和舉證難度都很大。在人工委托中,因券商工作人員失誤給股民造成了損失,這樣的損失是否由券商承擔,應根據券商和股民事前事后各自的行為來判定。如某證券營業部工作人員在1996年10月24日開市前受理股民梁某的委托,以ll.7元賣出800股“華聯商廈”,當天有此價位,但末成交,后經查明是工作失誤造成的。直至第三個工作日即10月28日,股民在知其末成交的情況下,第二次以同樣的價格賣出同一股票,29日又以11.78元價格再次填單賣出但終因價格回落而末成交,至29日收市前,股民對24日的委托行為提出異議,并要求賠償損失,這一要求是否合理呢?我國民法通則第66條規定,“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的行為,只有經追認的行為,由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股民梁某在上述過程中,對其24日委托未成交的結果進行連續三次追認,因此,營業部可不承擔過失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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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股票交易中,股民經常碰到這樣的怪事:自己的申報價格曾在盤中出現過,可最終卻沒有成交。他們不禁心生疑問:“這樣的損失誰來負?”根據滬深交易所“價格優先、時間優先”的競價交易原則,價位合適不一定就能成交。所謂價格優先是指買進申報,價格高的優先于價格低的;賣出申報,價格低的優先于價格高的。時間優先是指在相同價位上的申報,先申報者優先滿足。在計算機終端輸入申報競價時,按計算機主機接收的時間順序排列。所以,從委托、申報到撮合成交均需要按上述原則排隊等候,價位合適股票未成交的情況也會時常發生。有時由于電腦故障或證券營業部工作人員的失誤,也可能造成股票不能成交,由此造成的損失能否追償應具體情況具體分析。根據現行有關規定,電腦故障屬不可控制風險,股民向券商索賠缺乏直接的法律法規加以援用,取證和舉證難度都很大。在人工委托中,因券商工作人員失誤給股民造成了損失,這樣的損失是否由券商承擔,應根據券商和股民事前事后各自的行為來判定。如某證券營業部工作人員在1996年10月24日開市前受理股民梁某的委托,以ll.7元賣出800股“華聯商廈”,當天有此價位,但末成交,后經查明是工作失誤造成的。直至第三個工作日即10月28日,股民在知其末成交的情況下,第二次以同樣的價格賣出同一股票,29日又以11.78元價格再次填單賣出但終因價格回落而末成交,至29日收市前,股民對24日的委托行為提出異議,并要求賠償損失,這一要求是否合理呢?我國民法通則第66條規定,“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的行為,只有經追認的行為,由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股民梁某在上述過程中,對其24日委托未成交的結果進行連續三次追認,因此,營業部可不承擔過失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