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銀監會公布,國利貨幣經紀公司將于2005年12月底正式開業,公司坐落于陸家嘴的新上海國際大廈。上海銀監局表示,今后該公司將開展包括境內外外匯市場交易、境內外貨幣市場交易、境內外債券市場交易、境內外衍生產品交易等經紀業務。這是不是表示國內外匯保證金交易將解禁或可以通過這一類合法的公司進行境外外匯保證金交易呢?請各位發表意見,謝謝!

熱心網友

在我國進行試點的貨幣經紀公司是指經批準在中國境內設立的,通過電子技術或其他手段,專門從事促進金融機構間資金融通和外匯交易等經紀服務,并從中收取傭金的非銀行金融機構。它的服務對象僅限于境內外金融機構。 按照國際慣例,為了規避利益沖突,《試點辦法》不允許商業銀行投資入股貨幣經紀公司。 貨幣經紀公司設立應當具備的條件。主要有:(1)貨幣經紀公司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為 2000萬元人民幣或等值的自由兌換貨幣。注冊資本為實繳貨幣資本。(2)具有符合《公司法》等相關法律和本辦法要求的章程。(3)具有熟悉貨幣經紀及相關業務的高級管理人員。(4)具有健全的組織機構、管理制度和風險控制制度。(5)具有與業務經營相適應的營業場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其他設施等其他條件。 經中國銀監會批準,貨幣經紀公司可以從事以下部分或全部的業務:(1)境內外外匯市場交易;(2)境內外貨幣市場交易;(3) 境內外債券市場交易;(4) 境內外衍生產品交易;(5) 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批準的其他業務。貨幣經紀公司從事證券交易所相關業務的經紀服務,需報經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審批。  基于我國金融市場目前的發展狀況和我國外匯管理的規定,《試點辦法》對貨幣經紀公司的業務范圍做出了相應的規定,現階段允許開辦的業務只包括貨幣經紀公司的部分基本業務。根據國際經驗,對貨幣經紀公司明確了不做自營的中立性原則,嚴格規定不得開展自營業務。同時規定,貨幣經紀公司只能向金融機構提供有關外匯、貨幣市場產品、衍生產品等交易的經紀服務,不允許從事自營交易,不允許向自然人提供經紀服務,也不允許商業銀行向貨幣經紀公司投資。這不僅能夠保證貨幣經紀以完全的中立性確保交易的公正,不會采取有意抬高或壓低價格的方式侵害客戶利益,也不會在行情變化時為了滿足自營要求而壓后客戶的交易委托。同時,將保證貨幣經紀業在活躍交易、提高流動性時,不會為金融市場增加系統性的風險。 由于貨幣經紀公司的業務范圍被嚴格限定在經紀業務范疇,因此,注冊資本不需要很大。各國監管當局對貨幣經紀公司注冊資本的規定一般要求在除辦公設施以外,能維持兩到三個月的經營成本。考慮到我國租金、工資、經營成本等因素,《試點辦法》規定,設立貨幣經紀公司的注冊資本為2000萬元人民幣。  貨幣經紀公司申請設立分公司,其注冊資金不得低于5000萬元人民幣。貨幣經紀公司分公司的營運資金不得少于1000萬元人民幣。 由于貨幣經紀公司只是貨幣交易的中介機構,沒有自營功能,交易中所發生的債權債務屬于交易雙方,所以,它沒有通常金融機構所面臨的支付、流動性、信用等風險,它所要管理的主要是操作風險。《試點辦法》對貨幣經紀公司的市場準入、業務管理與風險控制、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以及處置風險措施等方面都提出了監管要求。特別是對業務管理與風險控制提出了明確具體的監管要求。主要包括:貨幣經紀公司要建立、健全各項業務管理制度與內控制度以及建立定期外部審計制度,重點要防范操作風險等。  為保證監管工作的有效實施,中國銀監會將制定《試點辦法》的實施細則,著重從機構設立程序、業務管理要求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管理及強化監督檢查措施等方面對《試點辦法》進行細化,提出更為具體的監管要求,確保貨幣經紀公司試點工作的順利實施。 有興趣一步了解,可以 的 驗證注明 外匯 。

熱心網友

有紀念意義,但我覺得象征性更重些....

熱心網友

表現意義高于現實中的作用。畢竟保證金一旦最直接將涉及洗錢怎么監管。

熱心網友

不管怎么說,對我國外匯市場來說,應該是個里程碑,是有很多不完善的地方,但是我們有希望可以把它慢慢改進,達到發達國家的水平.

熱心網友

國內一些銀行正籌劃保證金外匯業務,先引進較成熟的公司合伙趟雷.

熱心網友

不知道,從新聞上看是這樣的但是這家公司的注冊資本只有4000萬人民幣,從經紀公司的角度來看,注冊資本太少了,抗風險能力太差,另一個方面我國對衍生產品經紀業務的法律法規不完善,這會造成很多麻煩,還有,剛才我看新聞說,其主營業務還是信息業務,并非直接的經紀業務

熱心網友

當然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