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學校是否有權制定一些制度或方案對教師進行罰款?2、學校是否有權支配教師的工資或其中的一部分(比如說活工資)?3、學校是否有權要求教師捐一定金額的款,或訂一些報刊雜志?在此,先謝謝啦!

熱心網友

1、俗話說,國有國法,家有家規,無規矩不成方圓,因此,單位(含企事業、學校)在不違背國家法律的前提下,制定符合本單位實際情況的規章制度(含必要的獎懲條例),作為員工的行動規范,并無不當。對因違反明文規定的行為,給予一定的經濟罰款,符合法律規定。2、活工資由于由于其所具有的不確定性,較難界定是否屬于學校自行支配問題,但學校如果根據規定應發而無故扣發,則屬于違法行為。3、捐款歷來奉行自愿原則,強制性扣募捐款以及扣款用作訂購報刊雜志,同樣是違法行為。

熱心網友

學校為了保障正常的教學秩序,可以制定相關的制度或方案對教師罰款,但不能違背基本的法律原則和制度,在與教師訂立勞動合同的時候應當說明。 學校為了特定的事項,在法定的條件下是可以支配教師的工資,但是限制條件十分嚴格,必須是法定條件。 對于捐款和訂閱報刊雜志應當本著自愿的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