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乙欠甲6萬元不還,甲持刀在馬路上追砍乙的一根手指,乙慌忙逃竄被正常行駛的汽車撞死。問甲的罪名和故意犯罪形態以及法定刑的適用?(故意殺人既遂,過失致人死亡,故意傷害致人死亡,故意傷害未遂,故意傷害既遂(輕傷),故意傷害致人(重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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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在主觀上有兩種,一種是直接故意的傷害;一種是過失致人死亡。也就是說,甲在對乙的身體(手指)的持刀侵害,是直接故意的傷害;而對乙的死亡其主觀上應當是過于自信的過失(即:應當預見而輕信能夠避免)。甲在客觀上也有兩種,一種是作為的行為(即:傷害行為他人身體即手指);一種是不作為的(即:過失造成他人死亡的行為)。在這里要注意,甲追乙的行為只是傷害行為,不是過失致人死亡的行為,過失致人死亡的行為是當甲追乙時應當預見有危險,而停止追乙,在這里停止追乙是甲應當履行的積極行為義務,因為由于甲追乙的行為(先前行為)已經造成乙處在一種危險當中,這時甲有義務以積極的行為方式停止自己的追趕行為,但他沒有采取這種行為方式,而是繼續追趕(里的追趕行為既不是傷害作為,也不是殺人或致人死致人死亡的行為),不停止追趕行為才是不作為致人死亡的行為。因此,追趕行為不是刑事司法討論的犯罪行為,而只是作為不作為犯罪的先前行為來研究。刑事司法討論傷害他人身體的行為和應當積極停止追趕,而沒有停止追趕的行為。 至于既遂、未遂和中止的問題,就看甲的傷害行為(砍指頭)完成沒有,如果完成了,就是既遂,未完成是未遂。甲致死他人的行為因為是過失行為,沒有既遂未遂的問題,過失犯罪,結果發生了就按罪處理,結果沒有發生,就不為罪。 本案中,由于致人死亡的不作為行為,是追趕傷害行為的一部分,也就是說,致人死亡的不積極停止追趕的行為,是傷害行為的一部分,而且在有故意犯罪和過失犯罪的行為中,應當以故意犯罪來定罪,所以本案應當定“故意傷害(致死)罪”。致死作為結果加重來對待。 至于如何量刑,只要查一個法條就有處刑幅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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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傷害致人重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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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輛是正常行駛的,乙不是正常行走的,原因就在于甲的追殺,雖不是甲的動機,但其危害是可預見的,追殺不僅僅是過失,致人死亡是結果.如果車禍前甲已停止追趕,則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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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失致人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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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應定故意傷害未遂,處罰時可以比照既遂從輕或減輕處罰。 刑法第14條明確規定,犯罪故意即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生的心理態度。 從罪過內容上看,犯罪故意具有兩方面特征;其一,在意識因素上,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其二,在意志因素上,行為人對危害結果的發生抱著希望或放任的態度。 刑法第23條第1款規定:“已經著手實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本案中,甲持刀追砍乙的手指頭,犯罪行為已經開始,并且甲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產生乙受傷的結果,希望或放任這種結果的產生,主觀心理是故意,這種故意是基于傷害,而不是想剝奪乙的生命, 客觀上并沒有造成乙的受傷,而是由于甲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實現,屬于犯罪未遂。 我國刑法第23條第2款規定:“對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所以甲應定故意傷害未遂,處罰時可以比照既遂從輕或減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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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追砍乙,主觀上有故意傷害的目的,如果已砍了:1 甲應該是故意傷害罪,甲因為實施了非法損害他人身體健康的行為,砍斷被害人的手指,因而構成故意傷害。《刑法》95條,使人肢體殘廢的屬于重傷。因此甲構成“故意傷害罪(重傷)”2 關于乙在慌忙逃竄被正常行駛的汽車撞死,這一法律事實,與甲追趕乙之間沒有必然的因果聯系;也就是說,我們并不能認定甲追趕乙就一定會導致乙被汽車扎死。因而,乙被車軋死與甲追趕他只是有偶然意外事故,這種情況通常對量刑有影響。3 宗上,甲犯“故意傷害罪(重傷)”,另外在量刑上要考慮“乙被汽車軋死”的事實。根據《刑法》234條規定應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4.乙的死亡應按意外交通事故另案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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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甲沒有沒殺人的故意,肯定不是故意殺人本案也肯定不是過失致人死亡從死者被車撞與甲的行為的因果關系看,應該屬于條件關系而非因果關系。條件關系指沒有甲追乙,則乙不會被撞;因果關系為甲追乙,則乙必被撞,因此應該認定為故意傷害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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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案中甲犯了故意傷害罪和過失殺人罪。但對一種行為不能判兩個罪名,只能取重的一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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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甲砍乙的手指,請問乙的手指斷了沒,沒斷,跑,被撞死,甲是故意傷害未遂,至于被撞,甲和乙沒有必然的因果關系,只是其他人的交通肇事,不過,法官在量刑上會考慮!2) 甲砍乙的手指,如果乙是在甲砍完手指后避讓,那甲就是故意傷害既遂,而且是重傷(97年《刑法》95條,使人肢體殘廢或毀人容貌的,屬于重傷。),乙死亡和甲沒有必然的關系,所以甲不需要承擔責任,但,量刑上會考慮乙被撞死這一情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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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甲應該是故意傷害罪(重傷),甲因為實施了非法損害他人身體健康的行為,砍斷被害人的手指,因而構成故意傷害。另外,根據《刑法》95條,使人肢體殘廢或毀人容貌的,屬于重傷。因此甲構成“故意傷害罪(重傷)” 2 關于乙在慌忙逃竄被正常行駛的汽車撞死,這一法律事實,與甲追趕乙之間沒有必然的因果聯系。也就是說,我們并不能認定甲追趕乙就一定會導致乙被汽車扎死。因而,乙被車軋死與甲追趕他只是有偶然聯系,即為“偶然因果關系”。偶然因果關系通常對量刑有影響。 3 宗上,甲犯“故意傷害罪(重傷)”,另外在量刑上要考慮“乙被汽車軋死”的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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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傷害+過失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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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失至人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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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失致人死亡刑期三年以上甲真倒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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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傷害未遂,判處有期徒刑3年到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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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失致人死亡。情況比較復雜。刑期三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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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傷害致人死亡。應該八年以上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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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傷害致人(重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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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失至人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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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失致人死亡刑期三年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