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法官: 某裝飾公司與我廠發生的一樁“木包裝定作糾紛案”,我方為被告,現已達成《民事凋解書》。不知能否反悔或用其它方式進行起訴?事情是這樣的: 我廠與某裝飾公司訂立《木包裝配套協議書》,協議書上明確指定了包裝盒的木材要求為椴木等相關要求并支付了定金。但在供貨當時外表是無法辯明的,裝飾公司用了顏色相同的其它材料,同時又供了第二次貨。但過后我廠發現木材的嚴重質量問題,并發了《通知》要求整改,同時貨款也未付。裝飾公司非但不配合,相反起訴追討貨款。在第一次法庭調解時我方堅持要將木盒作鑒定,但法院沒有做,調解失敗。第二次調解時,法院就一個人。我又提出鑒定,法院說“基本不支持”,并遭到拒絕。說要“硬判”,等判后再說,并說:對我不利。后法院兩折中,以約70%支付。 但我認為,1.關鍵的焦點在于木質,我方并已受到一定的經營損失。由于是機床工具,受包裝好壞影響較大。2.法院是一個人調解。3.鑒定拒絕。 請問,這種調解是否合法?還有其它法律途徑可走? 非常感謝!!!
熱心網友
在司法實踐中,人民法院審理民事糾紛時,會根據案件的性質或難易程度,采用簡易程序或普通程序,但不論是合議庭審理的普通程序的,還是你所說的一個人審理的簡易程序,只要是在人民法院主持下達成的調解,一般情況下,《民事調解書》自簽收時起,即發生法律效力,是不可以反悔的。
熱心網友
民事調解書是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時,在當事人雙方自愿、合法的原則下,查明事實、分清是非,通過調解方式,促使當事人互相諒解、達成協議而制作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書。 己以達成協議就不能反悔了。
熱心網友
不可以翻悔的.你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再審或向檢察院申訴,由檢察院提起抗訴.另案以質量糾紛為由再起訴也是行不通的,因為法律規定一案是不會再審的.
熱心網友
可以提出異議。
熱心網友
你們可以以質量不符合要求起訴他們。
熱心網友
可變更、可撤銷的民事行為是指當事人依照法律規定針對欠缺有效條件而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關予以變更或者撤銷的民事行為。我國法律中所確認的可變更、可撤銷民事行為,不僅包括《民法通則》中所確認的兩類:因重大誤解而為的民事行為和因顯失公平而為的民事行為,還包括《合同法》第53條所確認的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