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次起訴未判決離婚二審維持原判,想第二次起訴,不知六個月是從一審還是二審判決算起一離婚案件,第一次起訴區院未判決離婚,上訴至上級法院后仍維持原判。現在我想第二次起訴,卻不知這六個月的期限是從第一次起訴一審判決生效日算起,還是上訴后中級法院的判決日算起?另外,在這種情況下,我第二次起訴法院判離的可能性有多大?肯請業內人士賜教,不勝感激。
熱心網友
六個月期限是從中級法院判決不準離婚的判決書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計算的。如果在這六個月內,你們夫妻關系一直無得到任何改善,雙方一直處于分居狀態,那么法院將會準予你離婚的。因為離婚的唯一標準是夫妻感情破裂,經過六個月時間磨合,你們仍舊無法改善關系,那就是感情破裂的標志了。
熱心網友
告訴你,下一次就可以離了!這是法律支持的,但作為一個人,從道德意義上來將,婚姻的目的是保證雙方幸福美滿,而且是互相負責,如果能做到雙方都滿意,那你就離吧!不過要處理好下一代的撫養問題!
熱心網友
離婚訴訟中因一方不同意,或提出感情尚未破裂等理由,人民法院在調解無果的情況下,會判決不準予離婚。當事人只有在判決生效(應以中院維持原判判決生效日)之日起6個月后,再行起訴離婚。再次起訴離婚,意味著婚姻雙方的感情,在被判決不準予離婚后的6個月時間里,仍然沒有達到預期的和好或者緩和的目的,實踐證明感情確已破裂,因此,人民法院會判決準予離婚的。
熱心網友
六個月期限是從中級法院判決不準離婚的判決書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計算,一般就是送達你們雙方時起算。 這6個月內,沒有和好的可和希望,一般、情況下,第二次判決離婚的可能很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