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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定、判決是人民法院在審理刑事、民事、行政案件過程中,根據案件事實和法律對各類案件的審理結果和審理案件過程中所發生的各種問題作出的結論和決定。在定義上,裁定是指人民法院在審理案件或判決執行過程中,就訴訟程序問題或部分實體問題所作出的決定。判決是人民法院在審理案件終結時就實體問題所作出的決定。兩者都是裁判的一種。但二者的適用是有嚴格區別的:(1)解決問題的性質不同。判決是人民法院在審理案件時就實體所作的決定;裁定是人民法院在審理案件或判決執行過程中就訴訟問題或部分實體問題所作的決定。(2)適用范圍不同。刑事判決在于解決確定被告人是否犯罪,犯何種罪應否處罰、如何處罰以及刑罰的執行方法等問題;民事判決在于解決雙方當事人關于民事權利、義務的爭執。(3)采用形式有所不同。判決必須采用書面形式;而裁定則可書面或口頭形式作出。例如延期審理、傳喚未到庭的證人。更換不符合條件的當事人等可以制作口頭裁定。但必須將口頭裁定記入筆錄。(4)發生法律效力的條件和時間不同。刑事判決的上訴和抗訴期限為10日,刑事裁定的上訴和抗訴期限為5日。在此期間內不上訴和不抗訴的,在期滿后即發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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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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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是在實體性問題時使用,而裁定是法院用來判決程序性問題時使用的總之,判決比裁定在性質上嚴肅的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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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主體作出的是判決,如不服上訴到法院,經法院審定后作出最終的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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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應該這樣理解的:如果先由行政機關處理,不服處理結果,上訴到法院,法院這時用裁定;如果先由法院處理,不服處理結果(判決),再由上級法院或檢查院處理,這時用裁定。如有誤,請指出。